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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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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开放管理办法

目 录

1.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章 程》………………………………………………………………3

1.1

总则………………………………………………………………3

1.2 运行与管理……………………………………………………3

1.3 对外开放和交流……………………………………………………4 1.4 项目经费及成果管理………………………………………………4 1.5 附则…………………………………………………………………4

2.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成像平台管理制度》……………5 2.1 总则…………………………………………………………………52.2成像平台日常管理办法……………………………………………5

2.3 管理人员职责………………………………………………………5 2.4 成像平台安全制度…………………………………………………6 2.5 成像平台的环境条件………………………………………………6 2.6 成像平台卫生制度…………………………………………………6 2.7 成像平台贵重仪器使用须知………………………………………7 2.8 成像平台档案管理…………………………………………………7

3.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实验安全注意事

项》……………………………………………………………8

3.1 实验所需的文件准备和存档………………………………………8

1

3.2 被试的检查和实验准备……………………………………………8 3.3 实验前的准备工作…………………………………………………8 3.4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8 3.5 实验完成后的安全工作……………………………………………9 3.6 实验中突发事件的处理……………………………………………9

4.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使用与维护管理条

例》……………………………………………………………10

4.1 序言………………………………………………………………10 4.2 管理 ………………………………………………………………10 4.3 用户的培训和资格认证…………………………………………10 4.4 系统的维护 ………………………………………………………10 4.5 系统的使用………………………………………………………11 4.6 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项…………………………………11 4.7 附则………………………………………………………………11

5.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使用制度》…………13 6.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操作员规

范……………………………………………………………15 7.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

项》……………………………………………………………16

8.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隐患事故防范及安全守

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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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章程》

1.1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保证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主动加强与校内相关院、系及实验室的合作;不仅对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放,而且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留学人员合作进行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

第3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基本任务

a) 努力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

及博士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在科学技术的前沿开展高水平的基础和应用性研究,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 b) 加强与地方联系,发挥科研优势,为地方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4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发展目标是办成国际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创新性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

1.2 运行与管理

第5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按照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思路运转,吸收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

第6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1名。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相应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7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建设大中型实验仪器的添置、运行管理制度和大额经费使用等事宜。 第 本实验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及秘书1名,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实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9条 实验室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召集,每月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10条 实验室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每年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听取实验室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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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1.3 对外开放和交流

第12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以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为主对外开放,同时实施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开放,并实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13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每年设立开放基金课题,受理国内外有创新思想的科学工作者申请。开放基金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评出,给予经费资助。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

第14条 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的合作与交流,实现科研人员定期互访、研究优势互补、实验资源开放和互用。

第15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不定期的邀请国外专家来实验室做学术报告,使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及时了解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和前沿信息,选派优秀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出国访问,鼓励在读研究生直接参与科研项目。

第16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客座教授。

1.4 项目经费及成果管理

第17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内工作人员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由实验室归口管理(除特殊说明外)。除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以外,磁共振成像平台工作人员申请获得的经费由实验室归口管理,磁共振成像平台委托课题组组长或课题负责人直接管理除应上缴部分以外的科研经费,使用课题经费购买5万元以上设备应报实验室备案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1 实验室运行经费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帐册,经费使用情况在实验室内部定期公布,每学期公布一次,公布上学期经费使用情况。

第19条 实验室每年对本室研究人员科研与教学等方面工作实行评估,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培养优秀研究生等予以奖励。 第20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定期举办学术沙龙,组织各研究小组一起讨论研究动态、研究技术途径和研究进展等。

第21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属于实验室所有,所有成果必须著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对成果统一管理。成果的转让需征得实验室的同意。

1.5 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功能磁共振成像重点实验室(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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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管理制度》

2.1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仪器设

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3T MRI 开放平台的正常运转。 第2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磁共振成像平台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

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第3条 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

在实验室。

第4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开机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

集中使用。

第5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并面向上海市开放。

第6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纪录完整。 第7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

第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实验室,

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2.2成像平台日常管理办法

第9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10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第11条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第12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如果实验内容

需要连续运行或需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并做好纪录。

第13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第14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15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3 管理人员职责

第16条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第17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

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1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

检测工作。

第19条 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20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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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

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第22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仪器使用纪录。 第23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

2.4成像平台安全制度

第24条 实验室各管理人员及相关实验员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第25条 加强四防建设和培训(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26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

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27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2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并马上报警(火警电

话为119),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29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

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30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31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32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

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33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

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34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

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35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2.5 成像平台的环境条件

第36条 办公环境应与实验环境分开,以确保良好实验条件,不得在实验仪器配

套的计算机前办公。

第37条 实验室需要恒温、恒湿、低尘、无震动、通风良好等条件的房间应做好

保证措施,实验室使用的电源电压变动应在±10%内,要求有足够的负荷量,对地线有要求的设备应单独铺设足够容量的地线。 第3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2.6 成像平台卫生制度

第39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和鞋。

第40条 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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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

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7 成像平台贵重仪器使用须知

第42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为校内外的科研服务;若本实验室员

工或学生上机操作,必须具有使用相关仪器的经验或提前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机实操。

第43条 上机实验必须预先预约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实验。

第44条 不得使用仪器设备的计算机做与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严格按各台仪器

的操作规程操作。

第45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后管理人员必须填写使用记录,包括测试项目、机时数

(或费用),并交相关人员签字。

第46条 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47条 本实验室各台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有关资料均有固定保存处,阅读完后

请放回原处,勿带出室外。

第4 严禁在实验室水槽中排放腐蚀及剧毒溶液,倾倒少量废液必须用大量水

冲洗。实验结束后,注意检查各气 体、水、电是否关闭,并搞好实验室台面及地面的卫生。

2.8 成像平台档案管理

第49条 资料档案室应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相关的资料、说明书、样品纪录等

均建立档案管理,并由实验员进行管理。

第50条 建档保存内容:实验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岗前培训

记录、样品处理记录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并归档存放。 第51条 及时制订和修改与实验室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范以及编辑和管理标

准操作规程的规范。

第52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能有效;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

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情况应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53条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应及时销毁;负责人应书面说明

取消或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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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实验安全注意事项》

3.1 实验所需的文件准备和存档

第1条 所有实验必须登记,如果需要操作员进行操作要提前协商;

第2条 要有被试的同意实验协议书(需被试人签署,没达到法定年龄的被试,要

有合法监护人在场签字)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第3条 被试检查表。根据表上的项目对被试做检查,看是否符合被试标准; 第4条 完成检查表后,对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存档(信息资料绝对保密,跟本实验

无关的人无权获取该资料);

3.2 被试的检查和实验准备

第5条 实验负责人要负责被试的接待安排工作;

第6条 根据实验室被试检查单上的要求对被试进行检查,实验负责人和被试均需

在被试检查单签字确认;

严禁具有MRI检查禁忌症的任何人进入磁体室。

第7条 被试更换衣服,并卸除所有影响MRI检查的物品; 第 安全检查——检查看是否有金属物品会影响实验;

第9条 再次确认是否有什么影响实验的信息遗漏,确保安全第一。

注意:如果受试人拒绝接受例行的安全检查,操作员有权力拒绝该实验。

3.3 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10条 实验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铺好床单,套好枕套。

第11条 操作员要定期检查被单、毛巾被、枕套等物的储备情况,如不够需及时

补充。

第12条 操作员在做实验之前要检查所有的实验设备,包括辅助设备。 第13条 实验前要跟被试有个很好的沟通,让其尽量放松。

第14条 如果有多名被试人在场,实验负责人必须安排人来接待,活动区域只能

安排在休息区。如有违反,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实验资格。

3.4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第15条 操作室的门要保持随时关闭。

第16条 在扫描室中,不要动其他和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 第17条 要保护屏蔽门,不要损伤门刷。

第1 实验前要把紧急呼叫器交给被试者,并讲明如在扫描过程中出现异常情

况可以按下呼叫器停止实验。

第19条 在被试进入磁体后,实验就应按计划进行,不要因为机器的原因让被试

在磁体里多做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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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实验完成后的安全工作

第20条 每次做完实验后,操作员要把用完的床单、枕套换掉放进桶里。

第21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操作员要用消毒酒精棉把线圈、头部固定器、耳机及

紧急呼叫器进行消毒。

第22条 实验完成后恢复系统标准状态。

第23条 如使用其它设备,实验结束后应归放整齐,恢复原标准状态。 第24条 实验完成后数据的备份、传输。

第25条 实验完成后应快速离开实验区,其他问题去休息区解决。

3.6 实验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26条 如果被试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实验,和被试沟通后如其认为无法继

续实验,必须立即结束实验。

第27条 对于突发意外情况,如操作员无法解决故障,首先应把被试从磁体中放

出,然后找系统主管或指定负责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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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使用与维护管理条例》

4.1 序言

第1条 磁共振成像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一个复杂和繁琐的工作。本条例旨在建立一套规范,协调和满足大多数用户的科研需要的管理制度。 第2条 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

4.2 管理

第3条 用户是指获得认证资格,能够操作磁共振系统的人员。 第4条 用户分为普通用户,高级用户和全权用户。 第5条 普通用户是指能够操作系统,但不能进行包括序列开发在内的技术开

发工作的人员。

第6条 高级用户是指能够操作系统,同时能进行包括序列开发在内的技术开

发工作的人员。 第7条 全权用户是指能够操作系统,同时对系统软硬件有深入了解的人员。 第 实验室设立一名系统主管,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负责MRI系统的日常维护

和管理工作。

第9条 系统主管拥有系统使用的最高权限。 第10条 系统主管负责管理用户对系统的使用。

第11条 系统主管负责协调所有与磁共振成像系统有关的实验。

第12条 在系统主管在外出期间,由指定代理人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

4.3 用户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13条 所有用户在上机使用前必须获得仪器使用的认证资格。新用户的培训由

系统主管负责。

第14条 实验室将根据科研需要安排对新的用户进行培训。

第15条 新用户的资格认证由系统主管统一核准颁发。系统主管将对经过培训的

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考核。

第16条 系统主管负责核实培训人员对系统总体的熟悉程度。

第17条 系统主管负责核实培训人员对操作系统和软件的使用程度。 第1 系统主管负责核实培训人员完成实验的能力。 第19条 系统主管负责核准培训人员运行实验的资格。

4.4 系统的维护

第20条 核磁成像系统分布在扫描室、操作室和设备间三个区域。磁体放置在专

门的屏蔽室内。核磁成像系统的主机控制台,工作站设在操作室内。设备间放置核磁成像系统的其它部件。 第21条 所有系统需要保持整齐清洁。屏蔽室门等部分需要保持良好接触。所有

人员应避免踩踏屏蔽室门坎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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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除系统主管和全权用户之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仪器机房。

第23条 仪器的初始校准由SIEMENS技术人员完成。仪器的日常维护由系统主管

和其指定人员承担。

第24条 仪器的日常维护项目包括:监控磁体的工作状态,包括液氦面的水平、

冷头、压缩机、水冷机等事项。

第25条 仪器的日常维护项目包括: 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包括每天开机后的系统

测试并监控RF线圈、梯度线圈、放大器、前置放大器、接收器等器件的稳定性。

第26条 仪器的日常维护项目包括: 检查仪器的使用和工作记录,对仪器可能发

生的故障做提前预防。

第27条 仪器的日常维护项目包括:定期清理工作站的磁盘空间,安装软件升级

和安全补丁等。

第2 系统主管将与SIEMENS公司维修人员建立密切联系,使仪器故障能够得

到迅速解决。

4.5 系统的使用

第29条 所有用户必须遵守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30条 仪器的使用费用由实验室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施行。

第31条 只有获得认证资格的用户可以进入操作室使用仪器。其他人员如需进入

操作室,必须取得系统主管的同意,并由有认证资格的用户陪同负责。 第32条 对于无人取得仪器使用认证资格的课题组,实验室将指定人员为该课题

组操作设备。课题组成员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须尊重指定人员的意见。 第33条 禁止将无关人员带入系统控制区域长时间逗留。 第34条 禁止做任何与科研、教学及机器维护无关的扫描。 第35条 仪器的机时使用和分配由实验室统一制定制度,并由系统主管负责管理。 第36条 实验室在互联网建立一套用机日程表,所有用户在使用仪器前必须在日

程表上预先登记并需得到系统主管确认。 第37条 在发生仪器故障时,用户必须及时和系统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第3 如因用户过失而导致任何事故,按实验室“隐患事故防范和处置办法”

处理。 第39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内张贴的各种标识与警告。

第40条 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仪器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仪器设备。

对所有光纤、电缆应小心处理,避免其损伤。 第41条 在工作区(操作室,屏蔽室,设备间等)内禁止带入食品、饮料、香烟

等物品,保持工作台的卫生与整洁。避免带入金属及磁性物品。个人物品,如磁卡、首饰、钥匙等,可在个人储藏柜内保存。 第42条 所有用户的数据及物品,包括光盘、磁带、磁盘、书籍、电脑等应妥善

保管,禁止在工作区内随意堆放。

第43条 所有用户在完成实验后应将系统回归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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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在有与人体相关的实验完成后,用户应将受试者所使用的床单等用具放

入专用的收集箱内,并清理和保持系统活动平台的整洁。

第45条 所有用户在每次实验后必须完成系统的实验记录。其中包括:实验日期,

仪器使用时间,课题名称,仪器使用人,仪器状态,突发性事故等事项。 第46条 实验中如果涉及使用到其它设备,如:fMRI刺激系统,注射器等,用户

在每次实验后必须完成相应的使用记录。

第47条 系统主管在每周工作日内将划出特定时间段,用于仪器的维护与测试。 第4 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实验日程表将相应改动,并由专人及时通知所有用

户。

第49条 所有用户在系统控制主机的数据应当存储在特定位置。除了用户本人的

数据外,所有用户禁止修改和删除任何系统文件及他人数据。

第50条 所有用户要保证数据及时准确的备份。在新数据采集后的一周内,用户

必须把数据从系统控制主机的磁盘上转移出去。

第51条 系统主管将每周一次清理磁盘空间,确保系统控制主机有足够容量获取新数据。如因用户不及时备份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其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52条 为了保证系统免受病毒和网络黑客的袭击,与系统关联的所有计算机将

用防火墙与外界隔离。

第53条 防火墙的设立和维护由系统主管协调实施。

第条 与MRI系统关联的计算机上的所有程序文件必须经过防毒软件检查。禁

止在这些计算机上使用被感染的磁盘、盗版光牒等物品。

4.6 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项

第55条 所有受试者在实验前,必须阅读相关文件并签名。

第56条 所有用户在实验前,必须填写与实验和受试者安全相关的文件并签名。 第57条 所有用户必须保证受试者符合相应研究的要求,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如受试者不符合相应要求,或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用户有义务取消该次实验。

第5 受试者的信息和所有文件必须备案,并被输入到受试者数据库内。实验

室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4.7 附则

第5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第60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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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使用制度》

第1条 所有用户必须遵守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2条 仪器的使用费用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施行。

第3条 只有获得仪器使用认证资格的用户可以在系统上采集数据。

第4条 只有获得认证资格的用户可以进入控制室。其他人员如需进入控制室,必

须取得系统主管的同意,并由有认证资格的用户陪同负责。 第5条 对于无人取得仪器使用认证资格的课题组,实验室将指定人员为该课题组

操作设备。课题组成员在涉及人、仪器安全的问题上须尊重指定人员的意见。

第6条 禁止将无关人员带入门禁控制区域长时间逗留。 第7条 禁止做任何与科研、教学及机器维护无关的扫描。

第 仪器的机时使用和分配由实验室统一制定制度,并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

理。 第9条 实验室在互联网建立一套用机日程表,所有用户在使用仪器前必须在日程

表上预先登记并需得到系统管理员确认。 第10条 在发生仪器故障时,用户必须及时和系统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第11条 如因用户的过失而导致任何事故,按照实验室“隐患事故防范和处置办

法”处理。

第12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内张贴的各种标识与警告。

第13条 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仪器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仪器设备。

对所有光纤、电缆应小心处理,避免其损伤。

第14条 在工作区(控制室,屏蔽室,机房)内禁止带入食品、饮料、香烟等物

品,保持工作台的卫生与整洁。

第15条 在工作区内避免带入金属及磁性物品。个人物品,如磁卡、首饰、钥匙

等,可在个人储藏柜内保存。

第16条 所有用户的数据及物品,包括光盘、磁带、磁盘、书籍、电脑等应妥善

保管,禁止在工作区内随意堆放。

第17条 所有用户在完成实验后应将系统回归标准状态。

第1 在有与人体相关的实验完成后,用户应将受试者所使用的床单等用具放

入专用的收集箱内,并清理和保持系统活动平台的整洁。

第19条 所有用户在每次实验后必须完成系统的实验记录。其中包括:实验日期,

仪器使用时间,课题项目名称,仪器使用人,仪器状态,仪器故障等事项。 第20条 实验中如果涉及使用到其它设备,如:Invivo刺激仪,动力注射器等,

用户在每次实验后必须完成相应的使用记录。 第21条 系统主管在每周工作日内将划出特定时间段用于仪器的维护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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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实验日程表将做相应改动,并由专人及时通知所有

用户。

第23条 所有用户在系统控制主机的数据应当存储在特定位置。除用户本人的数

据外,所有用户禁止修改和删除任何系统文件及他人数据。

第24条 所有用户要保证数据及时准确的备份。在新数据采集后的一周内,用户

必须把数据从系统控制主机的磁盘上转移出去,保证在系统控制主机上磁盘空间的平均占有水平不超过1GB左右。

第25条 系统管理员将每周一次清理磁盘空间,确保系统控制主机有足够容量获

取新数据。如因用户不及时备份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其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26条 为了保证系统免受病毒和网络黑客的袭击,与系统关联的所有计算机将

用防火墙与外界隔离。

第27条 防火墙的设立和维护由系统主管协调实施。

第2 与MRI系统关联的所有计算机上禁止下载网络文件。

第29条 与MRI系统关联的计算机上的所有个人程序文件必须经过防毒软件检

查。禁止在这些计算机上使用被感染的磁盘、盗版光牒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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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操作员规范》

第1条 上海市功能磁共振成像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磁共振系统

操作中,对系统软件和硬件熟练的高级用户可以单独操作磁共振成像系统,其他普通用户进行所有的磁共振扫描必须由两名磁共振成像系统操作员(以下简称“操作员”)共同完成。主操作员的主要职责是:设置和操作实验室的磁共振系统及其配套实验设备;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程序,保证实验过程中人员(特别是被试者)与设备的安全;协助用户预定机时。副操作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主操作员的操作以避免其出现失误;协助主操作员工作。

第2条 所有操作员使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前必须获得仪器使用的认证资格。 第3条 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功能磁共振成像重点实验室MRI系统使用与

维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保证磁共振实验的安全。

第4条 操作员必须保持所有系统整齐清洁。屏蔽室门边缘部分需要良好保护。所

有人员应避免踩踏屏蔽室门坎等部位。 第5条 操作员必须在登记时间开始前5分钟到达岗位。如果由于操作员的失职造

成实验室违反向用户的承诺(即保证在登记开始时间后5分钟内,标配装置可用。标配装置为:侧投影机,连接台式机,单通道线圈),操作员须接受处罚。

第6条 每次实验操作员必须填写实验记录,并注明实验登记时间和填写操作员签

名。

第7条 操作员在扫描完成后必须把系统恢复到标配状态。同时还包括:换上新床

单、枕套;检查各种备件齐备(床单,毛巾,枕套,耳塞);用消毒酒精棉球清理与被试人员接触部位(头固定架,耳机等)。

第 每天最后实验的操作员需要把水模按照《稳定性测试流程》中的要求置入

磁体,供第二天早上的QA测试用。 第9条 操作员有责任向系统主管(如其不在,则向实验室负责人或有关固定成员)

报告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特殊情况。

第10条 操作员在每次实验后必须完成系统的实验记录。其中包括:实验日期,

仪器使用时间,课题项目名称,仪器使用人,仪器状态,突发性事故等事项;实验使用到的其它设备,如:fMRI刺激呈现装置、高压注射器、激光相机等。

第11条 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或设备损失,由两位操作员共同承担责任。

如两次以上因违反操作规程,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系统管理员有权取消其上机操作的资格。

第12条 对外服务的课题中,操作员可以从实验室获得适当的劳务费。对于本实

验内课题研究中,劳务费由其参与课题组决定,实验室不负责操作员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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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项》

第1条 实验室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试人的安全和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2条 所有与人体相关的实验必须向人体实验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

通过。

第3条 所有受试者在实验前,必须阅读相关文件并签名。

第4条 所有用户在实验前,必须填写与实验和受试者安全相关的文件并签名。 第5条 所有用户必须保证受试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受试者拒绝签

署相关文件,用户有义务取消该次实验。

第6条 所有用户必须保证受试者符合相应研究的要求。如受试者不符合相应要

求,用户有义务取消该次实验。

第7条 受试者的信息和所有文件必须在中心办公室备案,并被输入到受试者数据

库内。 第 实验室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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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隐患事故防范及安全守则》

第1条 实验室系拥有特种设备的科学实验基地,为确保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所有成员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盗制

度。

第2条 实验室设立安全负责人一名,负责实验室的安全。

第3条 除系统主管和全权用户之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仪器机房。

第4条 只有获得认证资格的用户可以进入控制室。其他人员如需进入控制室,必

须取得系统主管的同意,并由有认证资格的用户陪同负责。 第5条 禁止将无关人员带入门禁控制区域长时间逗留。

第6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内张贴的各种标识与警告。

第7条 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仪器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仪器设备。对

所有光纤、电缆应小心处理,避免其损伤。 第 在工作区内避免带入金属及磁性物品。个人物品,如磁卡、首饰、钥匙等,

可在个人储藏柜内保存。

第9条 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及与实验室有关的钥匙,如发生丢失情况,应及时通知

安全负责人。

第10条 安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有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11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12条 实验室内不准使用电热器一类的物品,不准将危险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13条 实验室实行值班制度。

第14条 值班者负责监督与检查实验室水、电、空调、暖气、饮水机等的使用情

况。

第15条 值班者应最后离室,并负责关灯、关窗、关水、关空调、锁大门并打开

防盗报警系统。无特殊原因,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办。

第16条 值班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迁就、姑息违章者,发

现问题有责任进行制止,并向安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确保实验室安全。由于失职造成损失者,将承担相应责任,严重失职者必须赔偿所有损失。

第17条 值班者与者实行交制。者如发现值班者未履行值班职责或

未完成值班任务,可拒绝。

第1 如用户或用户聘用的被试因过失而导致任何事故,由用户承担责任并向

实验室赔偿损失。如有争议,将提交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酌情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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