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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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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这次的增值税改革还不彻底,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能抵扣。只能抵扣固定资产(动产),一般是机器设备。固定资产(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都不能抵扣。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简单地说,除房屋等不动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改扩建修理固定资产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票都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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