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的处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凡我公司车辆涉及或我公司人员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
二、凡公司的车辆之间、人员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在肇事双方自愿服从调解处理的前提下,安全运营部根据现场和有关部门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轻微事故,责任分部按本办法自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安全运营部。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运营部按本办法处理。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不确定时,由安全运营部、维修中心、责任分部相关人员及涉案人员共同定损。
六、凡属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首先报告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大小,报告交警、保险、旅游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发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头,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以现场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按责论处。由安全运营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原因分析,达到教育责任人本人及全体员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涉及的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应在一小时之内向总经理汇报,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 2、发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总经理;
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搞好现场处理,了解基本情况,对事故性质作
出初步认定,安全分管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总经理、交通、交警、旅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上报文字材料。 二、现场处理
1、现场处理应遵循“伤者第一、救护第一”的原则。 2、发生事故后 , 首先尽可能地抢救伤者,驾驶员或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 , 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记、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快疏通道路。 3、安全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报告安全运营部或安全分管领导;安全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首先检视有无伤情,了解伤者基本情况,及时组织抢救,以最有效的方式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待有关人员到达后参与事故处理;同时,测绘事故现场图、收集有关证据证言、影像资料、旁证材料、事故经过等原始材料。
4、安全运营部人员接到报案后,向报案人简单了解情况后报告分管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络交警、保险、救护、旅游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处理。
5、现场的抢救、调查、取证、测绘及影像资料的摄取等现场处理程序完成后,安全运营部制定事故车辆的施救、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涉及到的公司各个部门要积极配合。因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超出了公司的施救抢修能力
的,安全运营部应协调保险及社会专业施救机构积极完成事故车辆的施救抢修任务。
6、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的,安全运营部和涉及分部要妥善安排好伤者的护理,与医护人员沟通,随时掌握伤者情况,及时办理转院、出院手续。
7、凡发生大小事故,责任驾驶员立即下车待岗,接受调查处理,如实写出事故经过,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安全部、分部)经理或安全助理应及时主持对肇事驾驶员进行谈话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和危害,接受处理决定,处理程序履行终结后,调整好工作状态方可继续上岗。对典型案例,机务安全部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事故处理时限如下: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 元以下的轻微性事故,由所属分部在事发当天完成调查,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于次日报送安全运营部。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 元至4999 元的,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当天完成调查,次日做出处理决定。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上的,由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当天开出《事故处理待岗通知单》,5天内完成调查(责任分部的调查时限2天,安全部的调查、处理时限3天),做出处理决定。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因相关因素暂时不能确定的,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当天开出《事故处理待岗通知单》,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后的 3 天内由安全运营部做出处理决定。
(5)凡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在当月底行文处理。
(6)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相关责任人奖金 50元。 三、损失确定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事故,责任分部的安全助理或安全员及时协调维修中心并组织责任人共同定损,及时修复车辆。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的事故,安全运营部应协调组织保险、维修、配件供应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涉及的责任分部、责任人共同参与,及时进行损失认定并组织事故车辆抢修。所有事故的定损,责任单位(分部、安全部)都必须记录完整,存档备查。 四、结案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含 200 元)的行车轻微事故,由分部经理或安全助理主持、安全员记录,涉及到的责任人参加进行事故分析,做出责任认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做出处理决定,开出处理通知单,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材料在次日报送安全运营部。
2、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的行车事故,由安全运营部主持,分部安全管理人员与涉及到的事故责任人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责任认定(有交警部门介入的,按交警部门的认定)。
3、安全运营部在责任认定后三日内征求分部意见后拟定处理文件,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理。
4、对于违章现象、事故苗头(指车辆驶出路外、侧翻、碰山等重、特大险情),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一般及一般以下的事故,由安全运营部处理,报安全分管的领导审定后执行;未损伤车辆的扣当月安全奖,损伤车辆的先扣除当月安全奖,再按事故损失比例承担经济损失。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事故及一般以上事故,原则上一律提请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安全运营部依据其处理结论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5、对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申请复议。即:对分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安全运营部申请复议,对安全运营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复议;凡是经复议处理的决定或安委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材料
凡属交通事故或重、特大交通事故苗头,安全运营部必须存档以下材料:
一、肇事人手写的事故经过; 二、事故现场图; 三、现场旁证; 四、现场影像资料;
五、安全违章、肇事情况调查表; 六、责任认定书、结案书; 七、直接经济损失有效票据; 八、对肇事人的处理结论; 九、其它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事故处理后由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行车轻微责任事故,第一次扣安全奖15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30天内三次、合同期内达四次的提请安委会予以解聘。此类事故只计入事故责任人安全考核和责任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率考核,不计入责任单位的事故频率、次数考核。
三、凡是不涉及本公司以外的第三者且直接经济损失介于200元(含)—30000元的一般性事故,在肇事双方自愿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调解处理的前提下,按照责任人所负事故责任的比率(如:全责为 100% 、同等责为 50% 、主次责(有9:1、8 :2、7:3 、6:4)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
额的 10% 的积承担经济责任(事故总损失的 10% ×个人事故比例来承担事故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 损失金额 5001-10000元 10001-15000元 15001-20000元 20001-25000元 25001-30000元 责任人 负主责驾驶员 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 负次责驾驶员 负次责驾驶员 待岗学习 2 天 2 天 3 天 3 天 3 天 备注 损失20000元以上负全责的、损失 25000—29999元负主责的、30000元以上负同等责任给予解聘。
重大(指造成人员死亡 1-2 人,或重伤 3-10 人或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或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公司对肇事人给予解聘。
四、有交警介入处理的,根据交警做出的处理结论,按责任承担事故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按第六条第三款处理。凡有交警部门介入处理的事故,交警部门收取的事故处理费由肇事人承担。
五、由于驾驶员保管车辆的责任心不强或车辆停放不当,造成车辆、财产受损,按事故的全责承担部分直接经济损失。
六、对多起行车肇事的,在处理过程中,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1、30天内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轻微性事故(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2起的,除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外,并处待岗学习、执勤半个月;发生3起的,予以解聘。 2、30天内发生一般性事故(单起事故按第三条未达到待岗学习、执勤的)和轻微性事故各一起的(不含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的事故),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进行经济处分外,并处待岗学习、执勤20天。
3、30 天内发生轻微性事故1起(不含200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发生的事故按第三条规定已达到待岗学习、执勤15-20天,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理外,并处待岗学习、执勤25天。
4、30天内发生轻微性事故1起(不含200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达到待岗学习、执勤20-25天,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理外,予以解聘。
七、隐瞒事故不报,一经查出,对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停岗3个月或者解聘的处分。
八、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分部,追究分部领导的责任。一经查实,每一起隐瞒事故扣分部经理及分管安全经理助理当月奖金100元,月考核达到3起的,取消当月奖金。年度考核发生隐瞒事故不报达到5起的分部,对责任分部班子的年度考核实行否决。
第七条 替班、副班驾驶员及其他人员肇事的处理
一、经公司考核,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替班、副班驾驶员(指未熟悉路况、车况,公司安排跟车的驾驶员)在单位安排的替班、跟车中发生事故,按以下规定认定责任: 1、试用期驾驶员发生200元以下次轻微事故1起的,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发生2起的终止试用;发生轻微事故损失1000元以下的,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驾驶员发生事故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的,终止试用。
2、主车驾驶员擅自离岗让副班驾驶员单独开车肇事的,主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理;副班驾驶员按偷开车辆处理;
3、副班驾驶员擅自单独开车肇事的,负全部责任。 二、其他非生产性的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八条 严重违章肇事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违章肇事的,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理,视其情节轻重,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外,一律解聘。 一、醉酒后开车; 二、无证驾驶车辆; 三、擅自带学徒开车;
四、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外单位驾驶员驾驶; 五、擅自开车办私事; 六、偷开车辆;
七、本单位员工携带“三禁品”上车的; 八、擅自雇请驾驶员开车。
第九条 非工作性涉外事故的处理
擅自为外单位或他人开车 违章肇事 ,造成公司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后果由肇事人承担,并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条 事故费借支、审核、报账规定
一、事故借款、报账由公司 安全运营部 负责事故处理的 安全管理人员 直接向财务部办理 , 并按程序及时完成事故理赔、报账。
二、突发事故急需借款,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在公司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电话请示财务总监、总经理后可直接到财务借款,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完善借支手续。
三、事故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必须齐全有效。无法开具国家统一有效的各种票据的,必须有领款人和两个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公安交警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签章,方可报账。 四、财务设立安全专项账目,每月对安全费用(含借支)清算一次。
五、安全人员必须做到一起事故结案后其经费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不得占用安全经费,凡拖欠、占用安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有事故处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和为事故处理举证的员工,必须以实事求是、诚信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公平的分析、举证和处理,处理材料必须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凭主观臆断草率处理,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一经发现,按照公司的诚信原则视其情节,给予撤职、停岗、停薪、解聘处理。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本办法颁布后,与此办法相悖的公司内部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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