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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故意伤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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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故意伤害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被告人XXX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庭前会议、参加庭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部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量刑部分

辩护人对量刑部分提出如下从轻处罚意见:

1、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防卫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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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必须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⑴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告人与被害方双方酒后产生误会导致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⑵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⑶被告人身材矮小,在身高上比被害人矮一头,且被害方有四个人,被告自认为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⑷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其作案用的匕首是从京东网站上网购的,是为了开启啤酒方便才购买的。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供述前后一致,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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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卷宗第225页“人口信息(XXX)”,XXX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了“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标注。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X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双方酒后产生误会直接引起的,二是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国影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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