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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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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车辆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4年4月 15日 版本: 2 页数: 第2页 共5页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工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艺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减少因工艺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事故,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XXX公司所属工艺车辆及外来工艺车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工艺车辆:电瓶牵引车、电瓶叉车、电瓶高位叉车、电瓶堆垛车和厂内观光车等。 4 职责
4.1.1 负责车辆的日常点检,清洁保持,日常管理,按照工艺流程正确的使用工艺车辆,以及车辆发生故障的报修;
4.1.2 负责工艺车辆使用状态信息反馈;
4.1.3 车辆使用部门可自行调配车辆,但必须先到生产管理部备案。
4.1.4 负责所有工艺车辆的监督、检查及维修工作,为车辆需求部门提供生产所需工艺车辆; 4.1.5 负责考核评价工艺车辆操作者的工作表现,对奖励和处理提出意见; 4.1.6 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工艺车辆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1.7 负责工艺车辆台帐更新,组织工艺车辆的定期年检。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工艺车辆到货验收发放
5.1.1 工艺车辆由规划技术部、生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室及车辆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5.1.2 将验收合格的工艺车辆进行入账,更新生产设备台帐; 5.1.3 根据车辆使用部门需求,发放工艺车辆。 5.2 工艺车辆管理 5.2.1 车辆日常管理 (1) 车辆使用要求
a) 所有工艺车辆须挂年检局统一制作的牌照(牵引车、电动堆垛车除外);
b) 工艺车辆仅限于库房内规定的区域行驶(项目I部和项目II部自行规定车辆行驶路线),不得私自驶出区域或库房外;
c) 工艺车辆不准代替交通工具办个人私事,因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导致的事故由个人自行承担;
d) 新增工艺车辆须经生产管理部验收签字、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e) 工艺车辆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f) 工艺车辆要有定人定车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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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工艺车辆未经生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室允许不得擅自相互调动,或互换标牌; h) 工艺车辆实行一车一钥匙的原则,禁止公司员工私配工艺车辆钥匙,如因私配钥匙产生的工艺车辆损坏由使用部门承担维修费用,并做相应处罚;
i) 生产管理部不定期对工艺车辆进行检查,并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2) 工艺车辆操作标准
a) 上岗前须穿戴好劳保用品,携带操作证,不准操作与执照不相符的工艺车辆; b) 行车前须对工艺车辆进行“自检”,检查无误后认真填写统一的“自检”记录,而且行车前必须带好安全带;
c) 货叉距地面10-20厘米,货叉向上倾斜,严禁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d) 通过厂房门口、十字路口、弯道时,驾驶员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鸣笛、四通过,不准与其他车辆抢行;
e) 上、下车辆时,从车辆的一侧上、下; f) 两辆车行驶时要保持间距3.5米;
g) 搬运或装卸货物不允许超高2.5米,(专用工位器具除外)牵引器具不能超过5个; h) 车辆行驶时视线被货物挡住,应倒行驾驶车辆;
i) 行驶时遇到紧急情况应采取拉紧手制动或拉下总电源开关,踩下制动踏板、车的方法来应急;
j) 禁止超出限定速度行驶,更不能一路鸣笛,横冲直撞; k) 本着牵引车让叉车,空车让重车原则,不得抢行; l) 作业完毕后,将车辆对号进入指定位置;
m) 作业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自检、保养、清洁、充电,并填写自检记录; n) 安全操作“十四不准”:
不准未经培训及批准操作工艺车辆; 不准用工艺车辆载人、货叉上下不准站人; 不准将货物升高并做长距离的行驶; 不准叉货物时倾斜角度过大造成侧翻;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式卸货或挑其它物品;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或挑重物;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卸货; 不准用汽油清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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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在加油、检查电瓶时吸烟或有明火; 不准车未停稳就将货物落地; 不准超载、超高、超宽搬运;
不准将工艺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不准以游戏式或胡闹式操作工艺车辆; (3) 车辆损坏处罚
a)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工艺车辆进行检查和考评。由生产管理组织部门工艺车辆负责人,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依据本管理细则,对工艺车辆、交通及操作工进行全面管理、检查和处罚。处罚时填写车辆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具体罚款内容请见《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b)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首次发现予以警告,重复发生予以50—100元罚款: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电池更换; 不认真填写点检表; 定人定车卡不符; 不按规定区域行驶;
不按机动车辆停放标准进行停放; 车辆外观掉漆严重; 车辆故障不及时报修; 车辆外表不清洁、放置杂物。
c)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100—200元罚款: 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报修、保养; 不配合车辆维修,导致车辆维修不及时; 造成牌照的丢失;
造成机动车辆年检合格证丢失或损坏; 违反禁行、超速及逆向规定; 用工艺车辆载客送人;
私自将车辆限速进行更改或不按规定进行限速; 不经允许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易损件撞坏; 造成工艺车辆钥匙丢失; 私配工艺车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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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200—400元罚款: 违反安全操作“十四不准”项目; 工艺车辆驶出院外。
e)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驾驶资格:
无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酒后操作工艺车辆;
把工艺车辆交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
(4) 外单位工艺车辆,凡违反上述条款者,情节较轻予以100元/人次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1000—3000元处罚或取消院内行驶权力。 5.2.2 工艺车辆维护、保养、点检 (1) 工艺车辆的保养: a) 日常保养;
b) 季度保养,制定车辆保养计划,对车辆进行全面保养。
(2) 工艺车辆的点检:为保证物流中心所属工艺车辆以最好的状态满足大规模的生产需要,特制订点检制度,每台工艺车辆都有固定的操作者。 所有操作者每天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点检,填写相应点检表并及时的报告直接上级: a) 点检表为统一的模式;
b) 设备管理员不定期对所属车辆点检情况抽查,如果不合格对相应的操作者进行处罚; c) 工艺车辆的维修必须在指定维修区域进行维修。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8 文件有效性检查 9 分发 10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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