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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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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识别评价一览表 EMS-SP-03-R-1

更新日期:2012.5.30序号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综合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120419821204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大气污染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93020051101水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03202000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20021001固体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1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6月4日2003年6月4日噪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29日1997年3月1日化学品防火防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 识别: 审核: 批准: EMS-SP-03-R-1

适用条款或内容目前公司实施情况符合性描述备注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遵照执行符合第二十五条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本条例所称的大气污染物是指,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经营性炉灶、燃具,机动车船,生产设施以及试验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硫、恶臭、烟尘、油烟、粉尘、废气以及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遵照执行符合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遵照执行符合遵照执行符合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遵照执行符合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遵照执行符合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台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遵照执行符合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第二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遵照执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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