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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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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可谓准备充分,很多辩词也与传统观点如出一辙。可是,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之所以对方辩友放任陈伟,不将其以强奸罪如罪,经我方总结,是因为对方辩友犯了一下几个实质性的错误。

第一,

强辩陈伟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仅从刑法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陈伟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而对方辩友却一再讲双方的婚姻关系做最无力的挡箭牌。可是你们忽略了一个事实——陈伟和王黎的所谓婚姻,本是法律掩盖下的畸形婚姻。婚姻的灵魂和基础是什么?是夫妻之间相互关爱和共同生活的愿望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应以平常的心态来对待正常不正常的婚姻,并且一再强调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吗?再者王黎已经准备到诉讼离婚,表明他们的婚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王黎已做出不愿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表示,陈伟就没有权利要求被害人履行性义务了,因此我们说陈伟犯了强奸罪。我国刑

第二,

第三,

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便是对我方观点的最有力的支持。

对方辩友低估了陈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从一开始,陈伟的主观恶性就显露无疑。而对方辩友却一再强调应以家庭暴力对陈伟加以论处。法律是对家庭暴力这样下定义的:用捆绑、殴打、残害、强行人生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从逻辑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用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的外延的。其主要强调的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健康、人生自由的损害。怎能将此和妇女性权利遭受侵害同日而语呢?照对方辩友这趟推论,岂不是刑法只要故意伤害罪而不要强奸罪了么?我想知道,究竟是我国浪费了立法资源还是对方辩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啊!!!陈伟的罪恶在于对女性权利的恶意侵害,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家庭暴力。因此我方一再强调陈伟犯了强奸罪,并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胜于一般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

忽略了陈伟的刑事当罚性。让我们来关注

这样一个事实:据统计,世界上有近30%的妻子遭受过丈夫的强奸。这是在婚姻的外衣下赤裸裸地侵犯妇女,是赤裸裸的强奸啊!在男权盛行的传统下,妇女是弱者,她们需要有人站出来为她们说话啊!保障妇女权益不是一句空话,我想请问是哪一部公平正义的法赋予社会千千万万飞陈伟这种毫无人性的资格呢?而回归本案,陈伟是这30%的丈夫中更典型更恶劣的一个。难道这时候我们还不该定陈伟强奸罪,并以此来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的功能来威慑那些令人发指的丈夫吗?请对方辩友秉着天理,秉着人情,秉着法律的正义给千千万万个王黎一句公道话吧!

既然陈伟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刑事违法性、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那么对方辩友还有什么理由不将其以强奸罪如醉呢?我方始终认为陈伟犯了强奸罪,因为——时代呼唤理性,法治需要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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