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电视、杂志、报纸、广播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同样的媒介在城市中对法律的宣传程度却远远高于农村,这其中牵扯进来的受教育程度我们自然要重视,同时,是否应该改革一些现有的法制节目,使其更贴近农村,贴近乡土呢?
传播媒介是从事“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也就是说,传播媒介对外部世界的报道不实镜子式的反映,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活动。传播媒介映更多的考虑到农村的价值观和更符合当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状的报道方针,从现实环境中选择出重要的、为群众所理解的部分或方面进行加工整理,一报道事实的方式提供给受众。其中,要注意的是,城市和农村的文化程度的不同,影响着不同的人对新闻或者报道的吸收。怎样采取令大多说人民所喜闻乐见的报道形式来进行普法宣传,是大众媒介,同时也是传媒人和法律人的工作重点。只有将普法进行到底,才能更好的提高国民素质,更近一步的提高国民素质。
此次调查,不仅有助于我们对于传播学理论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和感悟到了更多的人生真谛,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令人深思的社会现状,着对于我们以后走上工
作岗位和对农村现状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农民的普法程度远远低于城市,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更多的想法和创意来支持农村普法工作的进行。
同时在理论研究中重视实践工作的成果,在实践中不忘理论指导,是我们正确工作的方法,也是我们做出成绩的方法。
农村作为我们做出生活的一种生存状态,值得我们用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时间去了解,去探究。普法意识的调查正是我们开始“走基层“的第一步,只有踏踏实实的走稳走好了这一步,我们才能更好的进行下面的工作。
浅议农民工普法教育与权益维护
王舜慧 朱千根 许 嘉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指出,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在当前社会各界都在讨论如何贯彻落实党这一重要纲领性文件的关键
时期,我认为应当继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普法工作,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本地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成为企业一线工人的主体。他们由于农村户籍,打上了农民身份的烙印,由于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从事的是非农产业的劳动,所以习惯将他们按身份而非职业划分称之为农民工。根据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农民工已达903万人。农民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流动性大、工作和居住地分散、文化水平低,缺乏学法主动性。同时,他们也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法律观念不强,权利意识淡薄,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相对较弱,在目前强资本、弱劳工的就业格局下,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雇主谋取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各种劳动权利屡受侵害。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农民工法制教育即列入系统工程,十七大报告出台以后,农民工普法既是当前普法工作的重点,又是难点。本文在揭示普法教育对农民工维权的作用及农民工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普法教育工作的着眼点、农民工普法内容定位、创新普法形式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开展普法教育、维护农民工权益提出了建议。
一、普法教育对农民工维权的作用
普法教育对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法律要得到遵守,就必须使法律受到普遍的重视,而人们对法的重视决定于人们对法的认知度。因此,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的规范和精神来要求自己,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现在农村收入较低,外出打工成为许多人的生活必需。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宁愿加班加点,宁愿劳动环境恶劣,甚至宁愿忍受诸如搜身、被打骂、下跪这样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雪上加霜,陷入更深的泥潭。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放弃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不法行为 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经济效益至上的短视行为。为了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他们随意要求农民工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减少甚至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完全臵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和人格尊严于不顾。而通过对用人单位开展普法教育,使企业认识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从而使用人单位放弃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多一些人性化的管理,则能有效避免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不法侵害。
(三)有助于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民工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维护,也与农民工生存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游离于城市边缘,介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要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单纯地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还是远远不够的,普法教育对象也不应局限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还应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不但社会舆论的监督可以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即使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也能更有效地寻求解决的途径。
二、农民工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某地曾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了一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在本次调查中,有 81.62%的农民工听说过“普法”一词,有 84.24%的农民工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该坚持下去,有4.21%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非常了解,27.37%的农民工选择比较了解,52.63%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基本上不了解。这表明近几年我们加强了对农民工群体的普法力度,但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当然有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因素,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们在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方面的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普法内容上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实用性
现在普法大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这使得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议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
(二)在普法形式上重法制宣传、轻法律服务,缺乏多样性
普法教育往往满足于简单的形式宣传,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在法律宣传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
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培训的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枯燥乏味,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三)普法时间上重视集中培训、经常交流,缺乏灵活性
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所以一般普法都采取集中宣讲形式。但这种集中普法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训又都是些空洞的说教,自然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
三、如何开展普法教育、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农民—这是中国工人的前身。将来还要有几千万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工厂。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所以农村人口如何变为城市人口,就是关于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而要实现这个转变就不仅仅是让农民进城,更为关键的是要让农民进城后能融入城市,顺利实现角色的转换。然而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现代社会农民进城打工不但要遭遇种种歧视,甚至连基本的劳动权利都没法保障。所以现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缺乏自然演化形成的法治传统的国家开展普法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实现问题。
(一)找准农民工普法着眼点
对农民工这样一个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而言,要想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仅有姿态式的关注与关心是无济于事的,单纯地向他们进行普法宣传、灌输法律知识也是远远不够的。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因而,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培养和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另外,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也是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至关重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态度,它是指在对法律的了解、理解,对法律功用的认知基础上,运用和依据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2]。它包括人们的用法、守法和执法意识。
首先,普法教育应着眼于培养农民工的用法意识
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晓,而在于被使用[3]。对农民工而言尤其如此,但现实中,一方面他们不敢用法。农民工由农村来到城市,绝大多数是由于农村比较收益低,在家种地无利可图,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他们特别珍惜城里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为了成全工作,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他们不知用法。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他们不知如何通过正常的法
律渠道加以维护,有的甚至不知被侵害的正是自己有权捍卫的合法权益。所以,普法教育对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和增强用法意识与权利意识更显得必要而迫切。
其次,普法教育应着眼于树立用人单位与雇主的守法意识
对用人单位与雇主而言,法律意识的培养更为重要,如果只是知识的教育,没有观念和意识的培养,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与雇主滋生消极的法律意识。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或雇主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限制其人身自由,签订违法的生死合同,他们其实并不是不懂法,不知道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自己的法律意识,没有真正以法律为标准来自觉执行法律规定。所以普法教育以用人单位和雇主为对象时,应更强调培养其对他人权利的承认与尊重,其核心就在于使他们慑于法律的权威而自觉遵守法律。
再次,普法教育应着眼于增强劳动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
客观地说,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大量案件反馈的情况来看,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态度蛮横等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恰恰相反,他们可能比普通老百姓更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就不再是灌输什么法律理论知识,而是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与执法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现有法律法规得以执行,从而消除不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象。
(二)定位农民工普法内容
法律意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通过普法的形式在学习中认识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所以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内容也应做出正确的定位。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既使进城务工,也由于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我们不可能在普法教育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所以在定位普法内容时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也就是说必须让他们清楚与自身劳动权益相关的规定。如:《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定的法规等。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能够清楚地知道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目前农民工的高发案件主要是
工伤和劳资纠纷。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但由于许多农民工不知道此规定的含义,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就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法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济的程序。
(三)搭建农民工普法平台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难集中,因此加强他们的普法,需要搭建一些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在为他们办实事的过程中进行法制宣传,促进他们主动学法,达到普法和维权双赢双丰收的效果。
在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支部,通过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流动党员也比较集中,对流动党支部的管理可采取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管理为辅的双方共管模式。
通过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这一平台以维护民工权益为主旨,在维权中让农民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农民工也易于接受、乐于接受这种普法形式。如皋市在这一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主要作法是: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于2008年被如皋市政府列入为民办实事10件事之一,是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已遭受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给予援助,所以农民工在接受援助过程中学习劳动工资、工伤保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更具有主动性,而且通过法律援助还能帮助他们了解如何保存证据,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编印《民工维权手册》。内容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等法规,采用知识问答、案例分析、法律法规选编等形式,生动形象地指导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应对工伤赔偿、追薪等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此外,手册向民工提供了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农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维权电话,提醒民工: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维权电话。构筑农民工培训网络,将《民工维权手册》纳入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的内容,同进城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同步进行。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组织律师团为返乡的进城务工青年进行维权知识宣传,赠送《民工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在各镇、各相关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对农民工进行维权,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可在设立流动党支部的地方建立,或由农民工流入地建立,因为在每个市县镇都由农民工流出地设
立援助工作站是不现实的,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也是不可能的。为了统一,不留盲点,建议由国家普法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统一规定。
利用工会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农民工组织程度低是其维权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其组织规范、凝聚力强,在工人劳动权益维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通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联系农民工务工所在地工会,利用其工会职工学校、职工俱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
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对农民工而言,针对其文化素质不高的具体情况,普法过程中就应注重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要把一些侵权的典型案例,编排成节目,通过录像或文艺演出的方式,组织农民工在休息时间观看。这样既丰富了农民工的业余生活,又能使其了解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用人单位和雇主而言,应组织他们参观访问用法好的先进单位,以帮助自己认识到合法经营、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可以调动农民工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带来好处,从而自觉地依法经营管理。另外,还可通过在单位内部设立“模拟法庭”的形式,使雇主和农民工对法律都能有真切的感受,使雇主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违法的巨大成本,使农民工体会知法用法对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立法,建立起农民工普法长效保障机制
目前,全国各地对农民工普法重视不一、作法不一,在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对农民工普法较为重视,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北京建立了农民工普法学校,对农民工到普法学校参加学习实行上课免费坐车报销政策。但因全国无统一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工普法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为薄弱,应通过立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使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切实履行普法职责,建立起农民工普法的长效机制。
要赋予普法主管机关法定职权,赋予其实质性的权利,辅以过硬的制度和措施加以保证。要明确规定农民工普法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并重的原则,明晰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普法职责和普法重点内容,对农民工的普法方式、普法部门、普法地和普法经费来源进行规定,明确农民工普法经费,建立农民工普法财力保障机制。可以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在省、市财政划拨区县农民工培训经费中,明确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中的普法教育经费,明确规定县镇财政专项预算农民工普法经费及标准。同时应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适当由农民工承担一点普法资料费。
在普法方向上,流出地要侧重于农民工维权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流入地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人大要组织人民代表定期不定期
视察农民工普法工作,通过提议案、质询、评议、视察等形式,加强农民工的普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农民工普法考核具体标准,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严密组织形式,严格奖惩办法,促进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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