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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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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双利产品 一、产品介绍

双利存款是一款结构性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挂钩外币汇价变动,提升您的财富增值潜力,同时满足您的外币投资需求。

1、风险声明及重要提示

尽管以下信息是谨慎制作的,本行不对以下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担保、陈述或保证,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下信息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对任何金融产品的销售要约或购买邀请,也不应被看作为投资建议。

以下信息仅为下述产品的简要介绍,如有兴趣全面了解该产品,请联系本行并详细参阅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该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双币投资不是存款,而且与存款有明显区别。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和回报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诺。

回报与本金风险:您必须了解可能因汇率波动而招致损失,此等损失可能会抵消投资所赚取的票息,甚至导致本金的亏损。如果您选择双币投资(基本型),则在汇率波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导致接近全额亏损本金。如果您选择双币投资(到期部分保本型),则在汇率波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您可能于产品到期时不会获得任何回报且仅能获得80%本金(即损失投资本金的20%)。

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您不得于到期日前(包括到期日)提取双币投资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请确保您有足够的资金应付紧急事件。

汇率风险: 如果投资货币或挂钩货币不是您的常用的货币,而您需要在到期日将投资所得兑换成您常用的货币,您的投资结果可能会因汇价波动的影响而增加或减少。若您以理财为目的需要将其他货币兑换成投资货币,其中同样存在汇率风险。

2、产品特点

期限选择灵活:由您在一个星期至一个月范围内选择符合您的投资期限; 货币组合多样:由您选择一种投资货币及一种挂钩货币,可以为美元、港币、澳元、加元、欧元、英镑、日元、新加坡币、瑞士法郎及新西兰元(适用于外币现汇账户的情况)或美元、港币、欧元及日元(适用于外币现钞账户的情况);

自设协定汇率:由您根据当时的汇率市场情况和您对汇率市场的看法在交易日选择投资货币与挂钩货币的协定汇率;

不同风险水平可选:同时提供基本型及到期80%本金保障型两款不同风险水平的双币投资产品,供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需求进行选择;

潜在较高收益:如您对市场方向判断正确(即投资货币相对于挂钩货币贬值或轻微升值),您将有机会获得较高收益(以投资货币计),增长您的财富。

3、产品运作

您于交易日选择产品结构类型、投资货币、挂钩货币、期限及协定汇率,确认一笔双币投资交易。最低投资金额为16,000美元(或等值之其它货币)。 由银行观察确定日确定时间的汇率(即,结算汇率): - 就双币投资基本型结构而言:

1. 如果投资货币兑挂钩货币贬值或轻微升值,且未突破协定汇率,则到期时本金和票息将以投资货币支付;

2. 如果投资货币兑挂钩货币升值,且突破了协定汇率,则到期时本金和票息将按协定汇率兑换成挂钩货币后以挂钩货币支付。 - 就双币投资到期部分保本型结构而言:

1. 如果投资货币兑挂钩货币贬值或轻微升值,且未突破协定汇率,则到期时本金和票息将以投资货币支付;

2. 如果投资货币兑挂钩货币升值,且突破了协定汇率,但未触及到期部分保本执行汇率,则到期时本金和票息将按协定汇率兑换成挂钩货币后以挂钩货币支付;

3. 如果投资货币兑挂钩货币显著升值,且触及或突破了到期部分保本执行汇率,则到期时将仅以投资货币支付投资本金的80%。

二、“双利存款”误导之处

1、命名涉嫌误导

某银行推出了所谓的“双利存款”,其实质是一款风险很高的期权产品,该银行这样向投资者介绍这款产品:“双利存款是一项集定期存款与外币期权于一身的产品,让您可透过外币汇率的变动,有机会获得比定期存款更高的潜在回报,提升财富增值潜力。双利存款是和外币挂钩的特殊定期存款,定期利息和期权收益一举两得。您的双利存款到期时,我们会根据厘定日当时的汇率,来决定以存款货币还是挂钩货币支付本金、定期存款利息和期权费给您。”

有投资者表示,对于银行推出的这款“存款”产品,他甚至都没详细了解产品的详细规定就购买了产品,因为他想当然的把这款产品当成了我们了解的存款,并认为这是一款没有什么风险的产品。

2、打折股票(实质为累计期权,Knock-Out Discount Accumulator,简称KODA) 有媒体了解发现,绝大多数的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该产品是均采用了“打折股票”的说法,并片面夸大了此类产品的收益,对风险一概不提。更有甚者,有的客户经理甚至改变了股票数量与投资者认知的投资单位,比如有人购买了1000股股票,最终被卷走了上千万的资产。

而事实上,KODA是一种期权合约,其本身是一款收益和风险明显不对等的期权产品,银行本应向产品的购买者支付大额的期权费,但是最终他们却让客户背上了沉重的风险甚至财务负担。有人将其形象的称为“不平等条约”。

三、“双利存款”是存款合同还是金融衍生交易

1、背景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固定收益计划,但大多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从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国内首例公开报道的银行理财诉讼——汇丰双利存款诉讼显示,在“存款”名义下发生的是“存款合同+期权合同”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新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客户承担理财产品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决定了汇丰双利存款诉讼的结局,同时也是银行个人理财纠纷中区分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的关键。

金融海啸不仅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众多挂钩境外货币、商品或股票的个人理财计划。消费者因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或“负收益”而投诉或维权成为当前一个热点问题。然而,由于很多理财产品涉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又几乎是空白,给人们判断究竟损失是单纯的市场风险还是可归责于银行的法律责任带来了较大困难。一些理财产品争议在监管部门与之间相互推诿,也引起了消费者更大的不满。 在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底汇丰银行因发售“双利存款”产品而被客户告上法庭,就成为备受瞩目的一个事件。它不仅是北京地区第一起银行因个人理财业务而成为被告的案件,也是国内第一例公开报道的银行个人理财民事诉讼,为我们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交易结构、辨析市场风险与法律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虽然该案目前尚未审结,但其核心争议——双利存款交易的法律性质——已经充分展示了银行理财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其中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更提出了一些全新的法律问题。

2、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方某在汇丰银行办理了“双利存款”,分别存入17.9万美元和11万加元。到期后,方某发现账户里的美元和加元变成了30万澳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损失了31万余元。为此,方某诉至,指控银行“侵吞存款”,要求返还美元和加元并赔偿损失。银行方面则表示,双利存款并非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实质是存款附加外汇期权交易的组合。如市场走势出现波动的话,就可能带来损失。

方某与汇丰银行办理的是一月期“双利存款”,合同订立日为2008年7月18日。方某存入了两种外币——美元、加元,均选择了澳元作为挂钩货币。然而,由于金融海啸的影响,澳元汇率自2008年7月15日达到近年来的峰值后开始掉头向下,三个月内骤跌40%。当方某的双利存款合同于8月18日到期时,澳元兑美元、澳元兑加元的汇率均低于协议中确定的协定汇率水平。因此,银行行使看跌期权,将澳元按照协定汇率卖给了方某,收取了方某存入的全部美元和加元。这些澳元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比美元、加元折合的人民币少几十万元。“双利存款”不仅没有让方某获得一分钱的收益,也没有保住更值钱的美元和加元,故方某认为银行侵吞了他的存款。 3、产品原理

“双利存款”又称“结构性存款”或“挂钩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最常见的外汇类理财产品。双利存款理财产品其实是将普通外汇存款与

卖出外汇看跌期权合二为一。在签订产品合同时,投资者存入的是A货币,可以选择与之挂钩的货币为B货币。在投资期限上,不同的银行可以提供很多种期限供投资者选择,如短至1周、2周。长至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等等。这一投资期限既是存款的存期,也是内嵌期权的期限。

比较特殊的是,签订合同时,投资者还需要与银行约定一个协议汇率,事实上,这个协议汇率也就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在期权的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也会有不同的费率,即是期权的价格。 在双利存款交易中,客户在存入某种外币存款(如美元)的同时,还选择了另一种外币(如澳元)作为挂钩货币,就存款货币与挂钩货币之间的汇价水平与银行做了一笔外汇期权交易。客户卖出了挂钩货币兑存款货币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为此获得了期权费收入,加上原存款利息,称为“双利”。银行则取得了挂钩货币的看跌期权,行权价为双方协商约定的汇率。如果合同到期时挂钩货币兑存款货币的市场汇率高于行权价,银行不行权,客户就可以以原存款货币取回本金、利息及期权费收入。但是,如果挂钩货币的到期市场汇率跌破行权价,银行就有权把该货币按照合同约定的汇率卖给客户,而客户则有义务承接该货币,交付自己原先存入的外币。

也就是说,本金到期结算时,银行会依当时较为弱势的货币,来决定最终转换币别。也就是说,假使美元比欧元强势,就必须强制以欧元计算总报酬所得,但偏偏弱势货币要换回原币使用时,必定要承受汇差的损失,这麽一来,也减损了原有的高利息收入。

3、拆解双利存款合同

双利存款合同中实际上包括了两项交易:一是外币存款;二是卖出挂钩货币的看跌期权。相应地,从客户方某的角度看,他事实上签订了两个合同,一是普通的外币存款合同,分别以美元、加元为存款标的;二是选择澳元作为挂钩货币,并卖出澳元汇率的看跌期权的合同,即以澳元看跌期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归纳起来,汇丰双利存款诉讼中涉及两种合同、三种外币、一种常规银行业务以及一项金融衍生工具。 (1)存款合同

存款是传统的银行业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比较清楚。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后,就不再有其他义务,而是可以享受到期获得利息收入及取回本金的权利。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国家信用”的格局下,个人存款基本上没有任何风险。

(2)期权合同

期权合同是一种以期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期权是指在未来某个时日或时期内买入或卖出特定资产(称为基础资产)的权利。买入期权的一方享有了未来可行使的权利,例如按有利的价格购入或出售基础资产,而期权卖方负有在未来按不利价格接收资产或出售资产的义务。 当然,期权买方的权利是一种或有权利,其是否行使要看未来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情况。如果价格变动方向不利,期权买方可以放弃行使权利。因此,期权属于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其价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期权也不例外。以实质论,卖出期权一方扮演的是为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提供保险的角色,因为它把未来按照有利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基础资产(如本案中的澳元)的权利赋予了期权买方,自己承担基础资产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损失。而买入期权的一方就是投保人,获得了

未来的保障。因此,卖出期权的一方有权先收取一笔保险费(即期权费),但需要在未来时日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3)卖出看跌期权

在汇丰双利存款诉讼中,客户是期权的卖方,而且卖出的是挂钩货币澳元的看跌期权。期权分看涨期权(call option)与看跌期权(put option),前者指买入基础资产的权利;后者指卖出基础资产的权利。“卖出看跌期权”意味着:如果到期日澳元的汇率在合同规定的行权价之上,买入看跌期权的一方(即银行)不会行权,卖出看跌期权一方无须履行任何义务,可以保有全部期权费收入;但是,如果澳元汇率跌破了行权价,买方有权按照行权价将澳元卖给看跌期权的卖方,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市价与行权价之间差别不大,期权卖方还可以用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来弥补价差。如果跌幅超过期权费,则卖方就会遭受实际损失;跌幅越深,损失越大。理论上说,可以一直亏损到澳元汇率跌到零,因此风险敞口是没有的。

综合上述分析,汇丰双利存款交易是一个“存款合同+挂钩货币看跌期权合同”的组合。银行作为澳元看跌期权的买方,通过支付期权费,获得了在未来澳元汇率下跌的情形下实现收益的权利,处于成本有限而收益无限的状态。相反,客户作为澳元看跌期权的卖方,获得了少许期权费(费率0.95%),但需要承担未来澳元汇率下跌的损失,处于收益有限而亏损无限的状态。即使加上存款利息收入,在汇率剧烈下跌时,“双利”可能也不足以弥补期权合同下的损失。 因此,双利存款的总体效果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无风险“存款”,而是一种金融衍生交易。客户卖出看跌期权就像是在参与一种对基础资产未来价格上涨的游戏。如果赌的方向对了,可以赚取期权费;如果方向错了,就只能认赌服输。也就是说,如果存款到期时澳元汇率不跌反涨,银行将放弃行权,客户以美元、加元获得的“利息+期权费”折合年化收益率将达到13%-14%,远远高于普通外币存款利率。但现实是澳元大跌,故而客户作为期权卖方蒙受损失也算是意料之中的一种结局。

四、案例

双利存款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使用10000美元来进行投资,存款货币为A货币为美元,他选择了欧元作为挂钩货币,也就是B货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他选择了一个月的投资期。按照目前的外汇牌价和将来一段时间两种货币走势的预测,这份双货币存款理财产品的协议汇率为1.48(即期汇率为1.4667)。目前一个月美元定期存款的利率为0.25%,期权费率为7.2%(年化)。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投资人来说,将存款利率与期权费率相加为7.45%,这也就是固定的年化总收益率。相对于单一的外币存款利率来说,高出不少。但是还要面临的是汇率的风险。

如在第一种情况下,—个月后产品到期时,欧元,美元的即期汇率为1.50,高于1.48的水平,那么银行将会在结算日以存款货币美元来支付本金、利息和期权费收益。

其中本金为10000美元,利息为10000×0.25%×30/360=2.083美元,期权费为10000×7.2%×30/360=60美元。对于王先生来说,其收益就是62.083美元。

第二种情况,一个月后产品到期时,欧元/美元的即期汇率刚好等于协定汇

率,即1.48,此时的收益与第一种情况下是一样的,银行不会进行货币的转换,王先生可以收回10000美元的本金和62.083美元的收益。

第三种情况,一个月后,美元升值,欧元/美元的即期汇率为1.44,低于协定汇率的水平,那么按照产品的运作特点,银行就要把这笔存款及其收益就要按照协定汇率的水平转换为欧元来进行支付,在结算日,王先生获得的本金为10000/1.48=6756.78欧元,收益为62.083/1.48=41.95欧元。如果将本金和收益按照即期汇率1.44的水平来计算,本息合计为9790.17美元,也就是说王先生的亏损为209.83美元。

从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期权合约的加入,双货币存款理财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表现得尤其明显。当货币汇率走势符合了投资者的预判,通常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贬值货币作为存款货币,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同期的存款收益,还可以获得一笔额外的期权收益。当然,此时存款货币出现了一定的贬值,利息和期权费收益可以弥补货币的一部分贬值。 而出现相反的情况时,也就是前文中所描述的第三种情况时,由于实际到期的即期汇率与协定汇率之间有一定的差值,投资者的本金、收益都要按照协定汇率转换成挂钩货币,如果汇率变化较大时,投资者就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 因此,双货币理财存款产品适合汇率波动不大的条件下进行投资,到期时如果即期汇率与协定汇率之间的差值不大,就可以将投资者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五、银行理财产品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风险

双利存款交易的法律性质——名为存款,实为金融衍生交易——也反映了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共同特点,即在传统的固定收益计划中嵌入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提升了收益水平,但同时增加了很强的波动性。不仅如此,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金融衍生交易属于场外衍生交易,这进一步放大了个人客户所可能承受的风险。

场外交易指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而是由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或者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一对一的私下交易,其合同条款基于交易双方的需求而自主拟订。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产品或交易的设计可以量身定做,满足客户特定的需要;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当交易对手之间信息不对称时,如果拥有信息的一方发生道德风险,则信息劣势的一方不论是在交易结构中还是风险控制手段方面都可能处于比场内交易时更不利的地位。汇丰双利存款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在双利存款交易中的收益-风险安排是不对称的,客户承担的风险远大于银行。

第一,个人客户作为期权卖方本身蕴含的收益-风险不对称。 在银行进行个人理财的客户主要是为了获得比较稳定、可靠的投资收益,本质上说并不适合扮演保险公司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将个人客户置于期权卖方地位的交易结构在设计上是有问题的。事实上,不仅是个人客户,我国近年来在金融衍生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如2004年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2008年的中信泰富公司、深南电公司,都是因为充当了卖出期权的一方,以获得的微薄的期权费收入为代价承担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可以说,缺乏金融衍生品专业知识的客户(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充当“期权卖方”,这是对其风险控制能力的极大挑战。

第二,银行理财作为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恰恰不利于期权卖方控制自己的风险。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中,银行并不向客户提供随时平仓的途径,即不允许客户随时按照市价赎回。客户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市场走势与自己的预期相反,也只能等待合同到期时确认并承担损失,除非客户自己能在公开市场上找到类似的品种做一笔对冲交易。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金融衍生交易的公开市场,对冲交易只能到国际金融市场进行,或者再与银行做一笔反向场外交易。这显然不是一般银行个人理财客户的知识与能力做得到的。因此,对于客户来说,与银行缔结这种场外期权合同并作为卖出期权一方,其风险更加不容易控制。

第三,“卖出期权合同+存款合同”的安排给作为期权买方的银行提供了最充分的保障。

在双利存款交易中,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存款正好起到了全额担保品的效果。即使挂钩货币汇率急跌(这正是现实中澳元的情形),银行依然持有完整的担保品——美元存款和加元存款。当双利存款协议到期时,银行甚至无须通知作为对手方的客户就可以直接行权,扣收美元与加元存款,以澳元支付本金、利息、期权费。

六、外汇理财产品损失计量的特殊问题

“双利存款”属于外汇理财产品,其损失计量与普通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更为复杂,涉及到外币以及人民币两种不同的价值尺度。关于汇丰双利存款诉讼中客户损失的报道均以人民币计量,如“1个月存款损失了31万元”或“银行侵吞存款31万元”,很可能混淆了外汇汇率与人民币汇率的不同适用范围。 具体来说,汇丰双利存款下的存款货币(美元或加元)与挂钩货币(澳元)均为外币,前文所讨论的期权合同的风险或损失都是针对这两种外币之间的汇价关系而言的。对作为期权卖方的客户来说,由于银行行权,客户不得不接收已经贬值的挂钩货币——澳元,相对于其原持有的美元、加元资产出现了财富缩水,这是卖出货币期权合同的一种正常结局,反映了客户对澳元兑美元汇率、澳元兑加元汇率的市场走势做出了错误判断。

当客户在双利存款合同到期日接收澳元后,如其未结汇(即兑换成人民币)而是继续持有澳元,此后澳元兑人民币的价格又发生了下跌,则客户还会遭受更多的损失。但是,这种新增加的损失是由于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变动所致,与以澳元兑美元(或加元)汇率为标的的双利存款合同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从现实的汇率变化来看,澳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在双利存款合同期(7月18日-8月18日)内贬值了9.8%,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8月19-9月16日)又贬值了9.3%,正好形成了两波完整的下跌周期。从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看,8月18日合同到期时,银行以澳元向客户支付存款本金、利息、期权费,折合成人民币比直接取得美元、加元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少了16.5万元。到9月16日,该笔澳元折合人民币又跌去了16.8万元;相对于同日的美元、加元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则少了31万元。这大概也是媒体报道的“存款损失31万元”的由来,它实际上是将双利存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段时间(8月18日-9月16日)内的澳元贬值全部记入了“双利存款”合同名下。

双利存款在到期日即使以原存入货币支付,折合成人民币计量也比当初存入的本金折合人民币金额少了4万多元。这笔损失是由于存款期内加元兑人民币汇

率的下跌造成的,也是与双利存款合同本身无关的损失。笔者以为,对于客户在双利存款合同结束后因继续持有澳元资产而增加的人民币损失,如果银行在合同到期时通知了客户其外汇存款已转为澳元,则该部分新增损失应属于合同一方本可以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的损失。即便认为客户因与银行发生争议而拒绝接收澳元,因此也不可能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此项损失或许属于“双利存款”合同项下的损失,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归入“银行侵吞存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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