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中华人公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市场经营户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内人身、财产,结合市场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在本市场范围内的经营者为所承租摊位或店铺得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所承租摊位或店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经营户要认真学习《中华人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经营户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赴,确保市场安全。
四、在经营过程中,经营户要保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不经销、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不设置明火炉灶经营,以及煮饭、炒菜、取暖等生活之用;
2.不占道经营,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乱停放车辆;
3.不乱搭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养殖压气机、电风扇,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器具及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用气、用火安全。
4.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头是否拔掉,可燃、易燃物品是否搬离。
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置。
六、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户,市场有权终止摊位、店铺的租赁并清理出市场。情节严重的,送消防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赴理。
七、凡因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市场、经营户各执一份。
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市场(盖章) 经营户签字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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