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禁止岐视管制程序 文件编号 WJ_RBA-2-27 版本 1.0 页次 1/2 制订部门 管理部 1. 目的:禁止和预防歧视发生。 制订日期 20XX.02.01 修订日期 2. 范围:公司在聘用、培训、晋级、工资报酬、解聘等事务均适用本程序.依据有关法规对特殊劳动者(如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等)保护原则产生的差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位雇用人员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身体状况等要求、不作为歧视。 3. 定义 歧视:即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 4. 职责 4.1公司及外界人员,社会团体均有权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或投诉。 4.2管理部作为公司内部职能机构对歧视行为进行监督及受理投诉。 5.流程图: 无 6. 程序 6.1公司在聘用、培训、工资报酬、晋级、解聘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肤色、社会团体、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年龄、怀孕、婚姻状况、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6.2公司不可干涉员工有关涉及种族、肤色、社会团体、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年龄、怀孕、婚姻状况、政治关系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力。 6.3公司不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6.4绝对禁止强制怀孕检查,并且禁止以此为由作为雇用或继续雇用的条件。 6.5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保护管制程序》。 6.6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规定,向工会及员工提供经营状况数据→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工会及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凡有歧视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保安人员),一经查实,均将受到公司处分。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6.7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凡有歧视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保安人员),一经查实,均将受到公司处分。 7.相关文件 《女职工保护管制程序》 8.相关表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