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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私立高校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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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6期 2008年11月 浙江树学学报 JOURNAL OF ZHEJIANG SHUREN UNIVERSITY Vo1.8,No.6 NOV.2008 日本私立高校的治理机制 董圣足黄清云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201319) 摘 要:日‘本是私立高等教育极为发达的国家。实践表明,日本私立高校之所以能获得持久、良好 的发展,与其所具有的宽松的外部治理环境和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密不可分的。笔者基于相关文献 研究,阐述日本私立高校内、外部治理机制,揭示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的基本特点和 规律,并指出若干可供借鉴的经验及启示。 关键词:日本高等教育;私立高等教育;私立高校;高校治理;民办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l4(2008)06一oo26一O6 日本是私立高等教育极为发达的国家。从明治 时期开始,日本就产生了私立大学,但长期以来私立 大学得不到正式认可,因此历史上公立高等教育的发 展比私立的要好。直到1918年《大学令》(又译为 一、日本私立高校外部治理机制 二战前,日本对高等教育的治理,主要是以天皇 颁布的诏书——《教育敕语》为最高法律依据,教育属 于天皇的特别权力,凡是有关教育的法令都是以敕令 形式发布的,这是一种“超法律状态的精神统治”。当 《大学规程》)颁布,日本才有早稻田大学和庆应义塾 大学等8所私立大学得到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 具有与公立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自此以后,日本私 立大学得到迅猛发展,1923年时,私立大学的院校数 时的高等教育处于一种高度的集权主义控制之下。 二战后,日本改革了教育立法程序,改天皇颁布敕令 的敕令主义为国会、内阁、文部省以及地方立法的法 律主义。相应的,高等学校的治理也从集权型向 学术自治型过渡。根据1947年日本《教育基本法》的 原则精神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五章第52条规定, 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的目的应当是“大学作为学术中 量和在校生人数都已超过公立大学。 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显著提高,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旺 盛,为此在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新增了不少私立 大学,已有的私立高校也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扩大办学 规模,以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私立大学为日本这一 时期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截至1969 年,私立大学在校生的比例已经很高。四年制大学为 75%,短期大学为90%,私立大学成为日本高等教育 发展的生力军。 ”自20世纪7O年代以来,日本私立 心,使学生受到智育、德育,并使其应用能力得到发 展”。这样,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也随之围绕“学术为 中心”的思想,成为较为自由、保持各个学校特色的 “自治型”。 ”“文部省的(1992)则进一步“指 大学数与在校学生数始终占该国高校总数及学生总 数的70%以上。可以说,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规模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日本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收稿El期:2008—09—08 明了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为了达到改革目标, 对待高等教育的立场将发生重大变化。总的来 说,倾向于放宽控制以便各个高等院校可以以更 课题来源: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立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沪民高协(2008]2号)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一),男,浙江泰顺人,副研究员,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为民办教育理论、高等 教育管理。 第6期 董圣足,黄清云:日本私立高校的治理机制 多样化的方式开展它们的教育和科研活动。” 日本是个法制国家,依法行政是其主要特征。相 对于英美国家,日本在私立高等教育的外部治理上也 末,日本虽受金融危机等影响,经济滑坡,财政紧缩, 但对私立高等教育仍然继续采取了“积极”的财 政,促进了私立高校的发展。 显得比较严格。就私立教育的法律规制而言,为促进 和保护私立教育的健康发展,日本先后制定并颁布实 施了许多与私立教育有关的法律。除了一些国家基 本法,如《日本国》《民法》《教育基本法》《学校教 育法》等基本法令外,还于1949年制定了专门的《私 立学校法》,同时颁布了《私立学校法施行令》《私立 学校法施行细则》,之后又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助成 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施行令》等。这些法令涉 及私立学校的性质、登记注册手续、行政管理、财务管 理、劳务管理、学生管理等各个方面,并对学校法人的 设立、组织变更、解散、清算,学校的会计和税务, 对学校的援助和监督等一一作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 日本具有系统、健全的教育立法,但现代日本教育行 政管理并非监督命令型,而是属于指导服务型。 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本法律考虑到私 立学校的特性,以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提高私立 学校的公共性,①使私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为目的。 此法站在国家和地方的立场,对私立学校的自治给予 尊重,尽量回避参与学校管理,排斥来自国家和地方 的干预。 因此,Et本在私立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具有 很强的规范性。依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文部大臣 主管私立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 学校。 文部省管理私立教育的部门是私学部,其管理 权限主要有四项:(1)私立学校的设置、废止,学校定 员、课程等变更的认可认定;(2)进行日常调查、统计 等监督管理;(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命令的学校法人 进行处置;(4)对私立学校的全局工作进行决策、规划 并指导和帮助地方私立学校的工作。具体说,私学部 的管理活动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1.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私学部的行政许可活 动主要是对新学校的申办、设置依法进行严格的审 查、核对其办学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是 否能够设置学校作出认可和许可的决定。在审核和 决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事、照章办理。这 种许可行为处理了审批新校外,还包括私立学校的增 设学科系所、合并、解散等。 2.行政资助。日本从1970年开始,启动对 私立学校的资助,采用给私立大学经费补助等形式, 维持和改进私立院校的教学和科研条件。1975年议 会通过和颁布了《振兴和促’进私立学校法》,规定国家 要通过拨款和减免税收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使国家 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有了法律保障。2O世纪90年代 3.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围绕补助、减免税和 融资几方面进行,大致有三个方面:(1)对收益事业 (即与学校业务活动相关的盈利性产业)的管理。私 立学校举办者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收益事业的内容 和类型,并在认可后予以公告。(2)对学校一般帐务 的管理。所有接受国家资助的私立学校都必须按照 规定处理会计事务,@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管理 部门有权要求收回资助费或停发、减少补助金额。 (3)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监管。如学校出现非常规的情 况,当校内治理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时,文部省将采取 措施,通过监督、检查、经济制裁等方式加强对私立学 校的监管。 4.行政处罚。私立学校一旦违反了行律法 规,行政机关有权对其实行处分和处罚,具体一般有 三种类型,即命令停业、解散、经济处罚。但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对私立学校作出停业和解散处罚时,必须 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没有经过相应的法 律程序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 法律效力,不能对所处罚的学校产生影响。 5.行政决策和行政规划。《文部省组织令》第10 条11款规定高等教育局负责对私立学校进行行政制 度方面的决策和规划。… 虽然日本是依法行政的国 家,但法律毕竟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适应社会 环境的变化。动态的变化要求必须要有动态的调整、 决策和规划,实际情况需要行政机关及早根据社会发 展作出预测、长期规划,为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 正确的方向。 6.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 和实施有关私立教育的法律。文部省通常依法制定 法律法令实施细则,或制定对所辖范围内有普遍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并以此来规范学校法人的办学和经 营行为,私立学校必须依照相应的法规执行。文部省 依法行政立法的活动有委任立法、依据职权立法、修 订有关法规等。 上述这些职能规定,非常具体和详尽,而且可操 作性也很强,是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在行政管理方面的 基本规范和基础程序。 二、日本私立高校内部治理机制 日本高校内部治理多数实行评议会或理事会(董 事会)领导下的一长制。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国立 28 浙江树学学报 2008生 研究型大学、国立非研究型大学和学院、私立大学和 事一般只限于参加理事会的决议活动。此外,《私立 地方公立大学中都不尽相同。日本大学内部治理是 典型的集权模式。这种模式便于加强对全校工作的 学校法》还规定,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由占理事会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不是指出席会议 人数的三分之二)。校长任理事,学校干部不得兼职, 集中统一,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但也容 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的行为。为了避免这种可能出 现的弊端,日本等国的高校都注意发挥在校长主持下 的各种咨询、审议或监督机构的作用,如评议会和教 授会,它们既是校长的咨询机构,又都同时具有审议 且在干部成员中,配偶以及三代以内的亲眷者不得超 过1人。这些强制性规定,旨在阻止私立大学管理上 的私事化和少数理事或家族的独断专行, 有利于私 立大学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负责学校的经营管理,掌 管着大学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其性质类似于公司 的董事会。理事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按照学校未来的发展目标,就学校发展的重要计 划和作出最终决定。从这点也可以看出理事会 和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能。 和其他国家类似,日本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也分三级,第一级的决策中心在系 (gakka)而非讲座,系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第二级 是学部(faculty),学部是若干系的联合体,也是一个 自主的、的教育和行政单位,通常由一个学部主 任和学部理事会进行管理,通过集体协商作出决策。 日本大学组织层次中的第三级是大学校长、大学评议 是私立学校的最高决议机构。(2)拥有设置新的学 校、改编旧校、确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合并以及解散学 校法人等权力。(3)具有最终决定校内各主要组织机 会(国立大学和其他公立大学)或董事会(私立大学) 以及事务局o[S]139 。私立大学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则 一构的最高负责人的人事安排权力。(4)确定学校运作 的基本方针,并监督有关人员根据这一方针履行职 圭贝般由理事会(或董事会)、 评议员会、校长及教授 会、监事会组成(如图1所示)。 【2]I13 o 2.评议员会。《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法人 必须内设评议员会。评议员会是学校法人咨询机构, 但根据捐赠情况,该机构也可成为学校的决议机构。 《私立学校法》第42条规定,日本私立大学学校法人 的评议员会,由超过理事人员人数两倍的评议员组 成。换言之,若理事人数为7人,评议员会应设置评 图1 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议员15人以上。评议员的产生方式大概分为三种: (1)学校法人职员代表:学校法人职员中,依据法人规 1.理事会。在日本的《私立学校法》中虽然没有 硬性规定私立大学必须设立理事会,但事实上,私立 章规定程序及人数选任;但当校内职务消失时,其评 议员职务也自然消失。(2)校友代表:毕业校友,年龄 大学都设有理事会,以此作为学校法人的意志决策机 关和最高管理机关。《私立学校法》第38条规定了理 事的产生范围:(1)私立大学的校长;(2)根据学校法 人规章,从评议员中选出;(3)在上述两项以外,根据 学校法人规章,从有学识的经验者、学校创建当初的 二十五岁以上者,并依据法人规章规定选任。(3)社 会优秀人士:除前两项所说的职员及校友出任代表以 外,其他社会优秀人士的人数及产生方式,也需依据 法人规章的规定选任。由于评议员会是咨询机关,所 以对评议员的选任没有严格的要求,也没有亲族的限 制,理事同时可以兼任评议员。由于评议员会人数是理 事会人数的两倍以上,所以如果评议员会成为决议机 功绩者、宗教团体的成员中选出。理事产生范围之 广,充分体现了决策之民主性。依据《私立学校法》的 规定,理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主要包括校友、 大学的支持者,更多的是学部成员。大学的上层管理 关,即使理事会成员都是评议员也可以保证合议制。 评议员会设有议长1人,由全体评议员按相关学 校法人规章选出。实际上,由理事长直接任议长或者 评议员之间互选议长的方式占大多数。评议员会议 长主持评议员会议。在预算、借款、捐款行为变更认 可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上,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 理事长应首先听取评议会的意见。从这点上看,评议 员会原则上只具有咨询机构的性质,但是在有些私立 大学,如早稻田大学和庆应大学,评议员会则是作为 人员一般都是理事会的成员。 以大阪工业大学和摄 南大学这两所私立大学为例,两校的理事会有13名 理事,其构成是这样的:两所大学的总长和校长在任 期间自然成为理事,2名由评议会成员相互选举产生, 其他则经评议会同意,由与学校法人有关的利益相关 者担任。 《私立学校法》第35条规定:理事中1人,根 据学校法人规章成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外是学校法人 的代表,对内掌管学校法人的事务,理事长以外的理 第6期 董圣足,黄清云:日本私立高校的治理机制 29 “决议”(审议、决定)机构设立的,上述这些重大事项 教师人事等重大问题时,都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 必须经过评议员会讨论通过才能执行。评议员会成 员的“外部代表”完全由与学校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士 4.监事会。日本私立大学的监督工作是由监事 担任(类似于公司的董事),这就保证了评议员会 作为理事会的管理机构,对理事会加以制衡、监督的 地位, … 有利于预防理事尤其是理事长的独断 会来执行的。根据日本《私立学校法》第35条规定, 学校法人必须设置2人以上的监事。法律对监事的 任期和理事的任期一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 学校法人的公共性,依据《私立学校法》第38条的规 定,监事有5大职责:(1)监察学校法人的财产状况; 专行,保证学校法人教育实施的公共性。 3.校长与教授会。日本私立大学采取理事会经 营权与学校管理权分离的模式,意在使教师思想自由 和学术自由不受损害,以真正保证教授治教、内 行领导、依法办学。从学校管理角度,校长或总长是 日本大学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由评议会或教授会提 名,文部省任命,私立大学则由学部委员会选举:理事 会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日本多数的大学,特别是 大多数名牌大学,都毫无例外地选举它们自己的学部 成员担任校长。一些不太著名的国立大学则常常从 其他著名大学中选一名著名教授担任它们的校长,这 位教授通常都是快到法定退休年龄的60岁的 人。” ” 。校长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和一般的行政事务 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掌管校务,统辖所属人员,执 行评议会的决议;校务及日常行政、财政等方面事务 的裁决权;在教授会及学部主任的选聘及评定审查中 起决定作用。在大学中通常还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作为校长的咨询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在日本的大学 中,校长或者总长本身往往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权, 真正的决策权掌握在理事会和各级教授会手 中。[7 3t92 ” 在学术管理方面,日本大学实行的是内行领导, 主要由教授会负责。学校一级和各学院均设有教授 会组织。《学校教育法》第59条规定,大学的主要事 项必须经教授会审议。因此,教授会也是按照法律要 求必须设置的一个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与教学有 关的问题。就私立高校而言,教授会是日本私立大学 的教务决策机构,由教授、副教授和其他教职员工组 成,他们通过教授会或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参与决策学 校教育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并在其中起举足轻重的作 用。教授会的组成成员中教员比例高达80%以上,因 而他们的决策具有高度的民主性,能够代表广大教师 的意志,使得教学活动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教授 会的具体权限包括讨论决定学校一级或本学部的教 学科研方针、教师人事、经费预算、课程设置、招生等 一切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事项,并具有选举校长和学部 长等重要权力。学校一级的教授会一般由校长定期 主持猫开会议,学部一级的教授会则由学主持。 教授会讨论事项以多数人表决为决策机制。在决定 (2)监察理事的业务执行状况;(3)在监察上述状况 (财产及理事执行业务)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出现 时,向主管部门(文部省)或评议员会提出报告;(4) 为做上述报告而需召集评议员会时向理事长提出请 求;(5)对于学校法人的财产状况和理事的业务执行 状况,向理事阐述自己的意见。为体现公平公正性, 监事不得是学校法人的理事或学校法人的职员(如校 长、教员等),对亲属的规定同理事一样,即在学校法 人的成员中,三代以内的亲属不得超过1人。 这样 一些规定,有效避免了家族垄断学校事务,使得决策 工作能够得到公平、公正、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三、启示与借鉴 不论从外部治理机制还是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 日本私立高校在法人治理上的做法及经验,对中国民 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都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与借鉴作 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151本着眼 于规范、扶持私立高校发展,始终高度重视有关私立 教育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不仅 从法律上明确了私立高校具有与公立高校同等的地 位,充分尊重和保障私立高校的自治权利,而且对私 立高校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细节问题诸如行政管理、法 人设立、组织变更以及权限、援助、监督 等都有相应法律规定,这就确保了私立高校发展能够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私立高等教育的健 康有序发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法制和环境。 与日本相比,我国民办教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处理我国民 办教育问题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部的25号令和26 号令也对民办高等教育运行中出现的局部性问题做 出了规范。但就整体而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还不够健全,民办院校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诸如 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税收优惠、信贷、 资助以及教师的公平待遇等,都还缺乏可操作的 法律性规定,从而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同时,对 30 浙江树学学报 2008丘 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及其具体行政职能,也未在立法 上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民办教 育法制建设的步伐。当前,尤其要尊重和鼓励各省市 在区域性民办教育立法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在认真总 结、汲取各地立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 国家层面的民办教育立法工作。 2.注重规范和扶持的有机结合。Et本将政 府层面的依法管理、依法扶助与私立高校层面的依法 办学、依法治校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在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管理、行政规划与行政决策等方面都有较 为详细具体的规范式条例,而且从平衡各类高等教育 发展、促进私立高校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诸 多扶持私立高校发展的得力举措,使资助成为私 立高等教育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一定程度上 缓解了私立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难题,有力地支持了 私立高校的发展。 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都属于“投资办学”型,主要 依靠学费收人来维护运行,所能得到的资助微乎 其微,办学经费来源十分有限,了民办高校的更 大发展。借鉴日本的经验,今后应加强对民办高 校的财政资助力度,逐渐建立起与民办高等教育管理 相配套的经费扶持制度。同时,要通过加大宣传 力度、优化税收、简化捐赠手续等方式,充分调动 社会各界捐资办学、助学的积极性。通过资助、 社会捐助等途径,减少民办高校对学费的依赖、增加 公共经费在民办高校办学经费开支中的比例,也是进 一步提高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彰显民办高校公益 属性的前提和保障。 3.做到内部权力机构间的协调与制衡。日本私 立大学借鉴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通过构建完善的 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或评议会行使最高决 策权,校长行使行政执行权,教授会为教学事务审议 机构,监事会则行使监督权,较好地实现了学校内部 权力之间的协调和制衡。而且日本私立高校校长任 理事,学校干部不得兼职,且在干部成员中,配偶以及 三代以内的亲眷者不得超过1人,同时设立了监察机 构——监事会,对理事的言行等进行监督,这就从制 度上避免了管理上的私事化和少数理事或家族的独 断专行,有利于私立大学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3本私立高校内部权力的协调与制衡机制,值得 我国民办高校借鉴。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 是内部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很多 民办高校的董事长权力过大,校长的性不高。还 有很多民办高校(包括投资型和滚动发展型)不但没 有亲属回避制度,而且出现了家族化管理的趋势。少 数民办高校虽然形式上设置了内部监督机构,但实际 上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实质作用。这些问题都影响了 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管理民主化、科 学化,是世界各国私立学校治理的基本趋势,我国民 办高校也必须适应这个潮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内部 权力制衡机制。 4.保障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分离。日本私立 大学采取理事会经营权与学校管理权相分离的模式, 确保教授治教、专家管理、依法办学在大学得到真正 实现,一方面明确了由校长全权负责组织教学、科研 以及人事、财政等一般性行政事务工作;另一方面在 学术管理上,实行内行领导,主要由教授会负责,明确 了教授会负责审议与教学有关的问题,从而有效保证 了行政的稳健运行和学术的健康发展。 日本私立高校的这些做法同样值得我国民办高 校效仿。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交叉、混同,是我国 高校的普遍现象。民办高校更是如此,非但没有严格 区分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而且行政事务往往还替代 了学术事务。这就严重压抑了学术的性,降低了 学术和教学的效率。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相分离,保 证学术自由、学者自治,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一个 基本属性。在这方面,民办高校由于具有机制上 的先天优势,可以放手试验,大胆实践,在教授治校、 专家管理等方面,努力为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改革探索一条新路。这将是民办高校对我国高等教 育制度创新所做出的另一贡献。 5.实现民主管理和多方治理。日本私立大学在 内部管理上,一方面充分发挥理事会决策适度集权的 高效性,另一方面重视发挥教授会、评议会等在校长 主持下的各种咨询、审议或监督机构的作用,彰显了 民主性。在理事会、评议会和教授会的人员组成上, 日本私立高校普遍比较重视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 表性,注意吸收与学校法人有关的各方面利益相关者 参与决策和管理,也较好地体现了共同治理的思想。 与日本私立高校不同,我国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 成人员来源比较单一。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实施条例都对决策机构的成员构成作了相应规定,在 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共同治理的理念,但是在很多民办 高校中,决策机构的成员主要还是学校的创办人、出 资者或学校领导者,明显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诸如 家长、校友、社区代表等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还 不能在学校的发展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影响了学校 决策的多元化,既容易导致学校决策的偏颇,也使得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多方共 同治理,应该是我国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制 第6期 量圣足,黄清云:日本私立高校的治理机制 3l 度的一个方向。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要做到多方治理, 不仅需要学校举办者办学理念的更新,更有赖于外部法 规、的规制与引导。 ⑦注释: 后可以再选。私立学校校长,或依据章程规定从学校法人评 议员中选任的理事,当其退职的时候,其理事职务自然消失。 参见:耿萍.日本私立大学经营研究[D].北京: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日语语言文学专业,2007:6—7。 在日本,无论是私立大学还是国立大学,都不主张让那些代 表外部利益或公众利益的人进入控制机构。他们认为外部 人员永远不能理解一所大学的特殊复杂性。在这个理由的 背后,实际上是他们担心外部人员会使取得协商一致的过程 更加困难。不过,在私立大学中,内部人员的概念包括代表 ①从理论上讲,私立学校也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与 公立学校同样担负着为全体国民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因而 也具有“公共性”。由于私立学校的个人所有性质与公共性 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因而法律对私立学校公共性之实现 作了相应的规定。参见:张剑.李俄宪.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行 学校创办人或创办集团利益的人员,如宗教团体等。参见: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M].王承绪,等译.杭州: 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J].黄石理_T学院学报,2007(6)。 ②为了更好地进行高等教育管理,文部省设有若干咨询机构, 如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审议会、私立大学审议会、高等 专门学校审议会、学术审议会、教育课程审议会等,这些审议 会按照各自被赋予的任务行使审议权,为文部省的决策提供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1—142。 参考文献: [1] 陈永明.当代日本私立学校[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l969. 建议。参见: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D].北京:中 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2006:113。 [2] 赵旭明.民办高校治理研究[M].北京:党校国际 战略研究所,2006. ③1971年日本制定和实施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以便 正确、统一地对私立学校的会计账务进行管理,该基准对会 计账务的科目、结算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所有私立学校都 必须遵行。这是私立学校能够得到国家资助的前提。 [3] [荷兰]弗兰斯・F・范富格特.国际高等教育比较研 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06— 207. ④一般要在处罚前事先听取私学审议会或学校法人审议会的 意见,下达停业或解散命令前必须给被处罚学校申辩的机 [4] 王军.日本私立学校与法制[J].外国教育研究,1996(1). [5] 张剑,李俄宪.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J].黄石理_T学院学报,2007(6). 会,要明确通知它提交书面申辩书的最终期限,并准予参加 审议会,允许当面申辩。命令解散处理要听取审议会的意 见,还要向审议会提交充分的证据和解散原因的书面陈述材 料。参见:谢安邦,曲艺 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2003:19—20。 [6] 谢安邦,曲艺.外国私立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3:17—21. [7] 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 科学出版社,2008. [8]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M].王承绪,等译.杭 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⑤本文所称“董事会”与“理事会”,除特殊指明的以外,均指在 同一语义下的名词概念,彼此互换通用。 [9]杨淑晶.日本私学“三法”研究[D].沈阳:吉林大学高等教 育研究所,2007:15. ⑥ 日本《私立学校法》第37条规定,“理事,就学校的所有业务 来说,为学校法人的代表。但是法人规章可对其代表权做m 。”(私立学校法》中没有设定理事及理事长的任期。在 日本的私立大学中,理事及理事长4年任期最为常见,期满 [10]耿萍.日本私立大学经营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日语语言文学专业,2007:8. Governing Mechanism of Privat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n Japan DONG Shengzu&HUANG Qingyun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 ofShanghai Jianqiao College,Shanghai,201319,China) Abstract:Japan is a country wher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s highly developed.Practice shows that the durable and sound devel— opment of Japanese privat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s inseparable from their relaxed external governing environment and sound internal governing structure.Based on relevant literature,the paper expound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governing mecha— nism of Japanese privat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reveal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laws of macro—management and mi— cro—operation of Japanese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and point ̄out the experiences and inspiration we can learn. Key words:Japanese higher education;private higher education;privat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governing of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n。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n (责任编辑 毛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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