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 一级。
二、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 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三、各类机房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控制室、电话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四、动力机房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五、楼梯间、前室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六、共享空间部位
建筑物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七、挡烟垂壁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八、变形缝部位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九、配电箱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十、灯具和灯饰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 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十一、饰物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
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十二、水平通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十三、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应采用为A级,地面为B1级。 十四、建筑内的厨房
建筑物内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这几个部位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十五、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和科研试验室
经常使 用明火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内所使 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提高一级。 十六、消防电梯轿厢
消防电梯轿厢内周围采用的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 十七、消火栓门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十八、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 ,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 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要求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一)基准规定
在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对非地下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其要求不应低于表3.8.3.1的级别。表3.8.3.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别。表中空格位置,表示允许使用B3级材料。
(二)建筑物局部放宽条件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 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三)安装消防设施允许放宽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吊顶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吊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 二、高层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一)基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8.3.2的规定。 (二)建筑物局部放宽条件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除100米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吊顶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房内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 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8.3.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第一章 建筑物耐火等级第一节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第二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物是由建筑构件组成的,诸如基础、墙壁、柱、梁、板、屋顶、楼梯等。建筑构件是由建筑材料构成,其燃烧性能取决于所使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我国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
金属、砖、石、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为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等构件都属于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2.难燃烧体
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 3.燃烧体
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构件都属燃烧体构件。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内的温度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分别取时间和温度作为横、纵坐标,即可绘制出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在实际的火灾中,每一起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是各不相同的,但为了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实验,进而对其耐火极限进行度量,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反映、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把它绘制成曲线就称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2.耐火极限的概念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表示。 3.影响耐火极限的因素
(1)材料的燃烧性能。材料的燃烧性能好,构件耐火极限就低。 (2)构件的截面尺寸。构件的截面尺寸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 (3)保护层的厚度。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大,构件的耐火极限就高。 4.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1)失去完整性。 (2)失去绝热性。
(3)失去承载能力和抗变形能力。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3.1.2.1。
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见表3.1.2.2。
第三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因为对建筑物来说楼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构件。在制定分级标准时首先确定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然后将其它建筑构件与楼板相比较,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的,可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要求,否则反之。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 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选定条件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性能,从而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三、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1。 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表3.1.4.3。 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
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见表3.1.4.4。(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超过4T/h且总蒸发量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章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物第一节 防火分区 一、防火分区的概念
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1的要求。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3.1.1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3.3.1.1的规定。
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六)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3.3.1.6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
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3.3.1.6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 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头间距应为2m至2.5m,喷头距卷帘的垂直距离宜为0.5m。
9.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三、玻璃幕墙、中庭及特殊部位和房间的防火分隔
(一)玻璃幕墙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构件,以其自重轻、光亮、明快、挺拨、美观、装饰艺术效果好等优点,自70-80年代以来,被大量地应用在高层建筑之中。 1.玻璃幕墙的火灾危险性
玻璃幕墙是由金属构件和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墙面围护结构,分明框、半明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三种。构成玻璃幕墙的材料主要有:钢、铝合金、玻璃、不锈钢和粘接密封剂。 玻璃幕墙多采用全封闭式,幕墙上的玻璃常采用热反射玻璃、钢化玻璃等。这些玻璃强度高,但耐火性能差,因此,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危险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室内温度便急剧上升,用作幕墙的玻璃在火灾初期由于温度应力的作用即会炸裂破碎,导致火灾由建筑物外部向上蔓延。一般幕墙玻璃在2500 C左右即会炸裂、脱落,使大面积的玻璃幕墙成为火势向上蔓延的重要途径。
(2)垂直的玻璃幕墙与水平楼板之间的缝隙,是火灾发生时烟火扩散的途径。由于建筑构造的要求,在幕墙和楼板之间留有较大的缝隙,若对其没有进行密封或密封不好,烟火就会由此向上扩散,造成蔓延。 2.玻璃幕墙的防火分隔措施
为了防止建筑发生火灾时通过玻璃幕墙造成大面积蔓延,在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其墙体的填充材料应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
封底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如B1级的泡沫塑料等。
(2)无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密实。 (二)中庭的防火分隔
中庭是在建筑内部贯通上下楼层,并营造出具有室外自然环境美的室内共享空间。 它是以大型建筑内部上下楼层贯通的大空间为核心而创造的一种特殊建筑形式,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与建筑物同高,有的则在建筑物的上部或下部,由于中庭是上下贯通的大空间,所以给防火设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1. 装饰材料使用部位、功能分类的规定
装饰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等七类。
注: 装饰织物: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修材料: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分四级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2 可燃性 B1 难燃性 B3 易燃性
3. 防火设计的一般性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文
3.1.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按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3.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6.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几级耐
火等级建筑的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 单层、多层、地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的强制性条文
4.1. 当单层、多层、地下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规定降低一级;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受;
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国家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按燃烧性能将装修材料分为4类,A类是不燃性材料,B1类是难燃性材料,B2类是可燃性材料,B3类是易燃性材料。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歌舞厅、迪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天花板要使用A类不燃性材料,墙面、地面的装修才能使用B1类材料。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
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级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 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试 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2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m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
2
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 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 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 ≤150 ≤200 续燃时间(s) ≤5 ≤15 阻燃时间(S) ≤5 ≤10 B1 B2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 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 A.2.6
级别 氧指数法 ≥32 ≥27 水平燃烧法 1级 1级 垂直燃烧法 0级 1级 B1 B2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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