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共同签订的《》(下称“原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原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收取乙方保证金/押金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
3、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费用元。
三、本协议解除之日起日内,乙方需将第二条第三款之费用支付结清,如乙方未按期结清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如保证金/押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甲方,如逾期支付的乙方需按照每日元支付甲方违约金。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本条约定的可移动物品具体是指:桌椅、电脑、家俱等物品。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日内,在乙方没有其他违约情况下,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押金人民币元(大写: )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入乙方逾期搬出的,每逾期一天需按照原合同双倍租金支付甲方使用费。
六、甲乙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费用外,无需再就原协议解除支付对方任何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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