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填写及管理须知
一、填写人员:各放射工作单位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填写说明:
1、《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4页:不需填写,制证时自动生成。
2、《放射工作人员证》第5页(放射工作经历记录):不需填写,当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时,由新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
3、《放射工作人员证》第6—7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记录):填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及最近一次的复训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第8页(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2009年1月1日后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009年1月1日前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不需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5、《放射工作人员证》第9—12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最近一次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6、《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3—16页(外照射个人受照剂量记录):填写最近一次的年度个人计量监测结果(mSv·a-1)。年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所用单位为(μSv/a),填写时须
换算成(mSv·a-1),注意:1mSv·a-1=1000μSv/a。换算完成后将结果填写在在Hp(10)下。如年剂量监测的结果为1.38E+02μSv/a,则填写0.138 mSv·a-1。
7、《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7页(内照射监测记录):不需填写。
8、《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8—20页:不需填写,如发生突发放射事故,由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如实填写。
9、《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1页(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第21页由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0、《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2页(监督检查记录):不需填写。
11、《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登记人”均指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须在“登记人”处签名或盖人名章。
三、填写要求:
放射工作单位的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放射防护知识及考核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和超剂量限制照射调查情况等内容填写在《放射工作人员证》相应栏目中。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统
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交回发放机构。
五、《放射工作人员证》检查内容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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