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把保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加大问责力度。
第二章 涉密范围界定
第四条:涉及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主要有: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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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六条:涉密人员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七条:核心涉密人员是指:知悉、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重要涉密人员是指:知悉、使用和管理机密级或较多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九条:一般涉密人员是指:知悉、使用和管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十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后才能离岗、调动。
第十一条:涉人员离岗、调动,要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一般涉密人员为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为1年,核心涉密人员为2年。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签定离岗、调动保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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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书。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定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十三条:要不断加强保密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涉密工作人员的警惕性和保密意识。涉密人员要认真接受保密教育,熟知保密法规、保密知识和保密方法,不断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实际工作技能,使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十条守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工具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应及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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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利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 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控制秘密文件的发行范围、阅读范围、印制权限,严格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登记制度,妥善存放和保管秘密文件,建立复制、摘抄、清退和销毁秘密文件制度。
第十七条:坚持密电密复,禁止用明电回复密电;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不自编密码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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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授权使用、集中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九条:更换、淘汰的涉密计算机不得降低密级、转赠他人使用;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必须送市保密局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二十条:加强对涉密电子设备维修的管理。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涉密电子设备送外维修,须由专人负责,到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损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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