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院:工学院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强拆”问题的反思与探讨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 评阅成绩: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2012年5月 6日
关于“强拆”问题的反思与探讨
学 生: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国家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其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
题。而“强拆”问题可说是深令及百姓头痛的大问题,其激化了与民众的矛盾,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强拆”问题带来的弊端及背后反应的社会问题?我们又该如何通过这样那样的有效措施来改善这种情况?这都足以引发社会深深的思考。
关键词: 强拆 百姓 钉子户 立法 相关部门
一、“强拆”现象横行于世,百姓苦不堪言
(一)征地补偿如何体现土地溢价带来的收益
我们作为大学生,学习了不少各方各面的问题。同时,我们关心着社会发生的大事,并期望能竭尽自己的所能,为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做出有效的贡献。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发生暴力拆迁事件,甚至出现了事件。如何解决拆迁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聚焦近期的新闻热点,我们可以透过具体的事例,深入剖析,来反思这些问题的本质。
年过六旬的合肥市民赵良芝正在家门口洗衣服,被几个年轻小伙强行拖上一辆汽车。“我害怕,就在车上哭,可他们根本不理睬我,一路走一路骂我。”赵良芝说,这伙人拉着她驾车转悠许久后,拉到城外丢了下来。身无分文的她,向路人求助才得以回家。回到家里已是面目全非:通往自家四楼的楼梯全被毁掉,窗户玻璃被打烂,家成了“空中楼阁”。记者在现场看到,赵良芝家所在的6层居民楼,楼西边已被拆去一半,剩下的2个单元,只有赵女士的房间窗台还有物件,而通往其上的楼梯已被完全毁坏。
类似事件并非个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在齐礼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几位居民也被人“绑架”抛到野外,回到家时房屋已经被毁。“此类事件已经危及公民个利和生命安全。”律师郝劲松认为,这样的做法,让人感到是对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漠视。“这样的行为,显然没有将百姓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李小群认为,现行拆迁法规存在一些漏洞,而新的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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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没有出台,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至一些地方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侵害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务之急是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北京大学与行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通过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确保“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落到实处,只有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有序、充分博弈,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记者调查发现,补偿标准的高低,是引发拆迁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能否让群众分享城市化及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溢价收益,以及合理提高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拆迁立法和实践中应该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今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的潘立国为阻止对自家的强拆,被二度烧伤。三个月过去了,他的不仅没有阻止强拆,他的房屋在他一周后被拆除,而且至今开发商也没有给他拆迁补偿款,甚至也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潘立国认为,对面门市房价已经达每平方米3000元,对他的房屋却按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因而拒不接受,于是遭到强拆。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群众反映拆迁补偿偏低。
一位拆迁户告诉记者,合肥有个房地产改造项目,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老百姓,可开发商开盘后一转手每平方米就是5800元。“中间这么一大块差价怎么解释?这块增值的收入为何百姓享受不到呢?”姜明安说:“地价的升值虽然不是劳动所得,但毕竟与百姓的土地使用权益有关,为何不让群众也享受到城市化土地溢价带来的好处呢?”
姜明安建议,新的拆迁条例,首先应明确按市价补偿的原则,由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另外,还应按“房价+地价”的方案补偿,现在各地补偿只讲房价、不讲地价是不合理的。
(二)拆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记者调查发现,强拆事件发生与拆迁方信息不公开、操作不透明,以及诉求渠道不畅有很大的关系。赵良芝的女婿完颜东磊说,现在是在拆之前只发个通知,并告知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不久就采取停电停水方式,强行逼迫居民签字搬走。对于他们这些不签不搬的,还半夜三更砸门放炮仗进行恐吓。这种方式让人无法接受。姜明安认为,陆续发生的“强拆”事件显示,拆迁方的手段更加隐蔽,不是“车轮战”式地轮番劝说,就是发动其有公职亲友做工作,甚至搞“连坐”;补偿标准也不统一,早拆、晚拆补偿不一样,越晚拆的补偿越多,以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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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老实人吃亏,越闹补偿越多”的不合理现象。
蔡定剑认为,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应该将听证程序法律化,让公众了解拆迁地段是搞公共项目,还是搞商业项目;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一定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公开透明地运作。
二、如何解决“强拆”问题
(一)拆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事实上,强拆问题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而也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其解决之道的艰辛历程。我们作为新时代的知识青年,在大学里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建筑法规”的学习里,我们逐渐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意义及长期立法执法的漏洞空缺。
在通过了自己的理解与分析,同时参考了网络书籍相关文件后,我在此谨提出以下几点个人建议。
“强拆”地方得到的金钱,但失去的却是;老百姓失去是房屋,但积累的却是民怨。“强拆”本是为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发展与稳定是两种相同矛盾的主体。因此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解决强拆问题。
(1)是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2)是严查强拆。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3)是对强拆背后的滥用职权予以问责。在现行“拆迁条例”之下,拆迁权本就属于滥设,然后才被滥用。对上违宪违法,对下有违社情,“拆迁条例”理当尽早废除。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也有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除了常见的贿赂,强拆还常常伴随着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这些究责,非不可为,实不为也。增强司法的性,避免地方利益影响司法究责,进而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刻不容缓。
(4)是给予利益受损者最大的经济补偿。如果为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不暂时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时,也要做到理性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给予利益受损者最大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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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要对集体土地征收立法,解决暴力强拆问题。没有匆忙地推出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而是统筹考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问题,这是个进步。但希望立法机关下决心能快一点立法。
(6)是取消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向起诉。
(7)是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按照现行规定,由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做的强拆就是行政强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是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裁决是否强拆的也是有关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不合理。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执行程序也更严格。
(8)是拆迁要将公共和商业利益分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三、结束语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屡屡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而引发的尖锐矛盾。
再次,怀着对自己切身利益的维护情怀以及对国家社会矛盾激化的担忧,我们呼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重在严肃的出台及相关法律的再度完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看到百姓安居乐业的美好情景。
参考文献
[1] 行政强拆 百度百科
[2] 汕头日报数字报 强拆相关新闻 [3] 侨报网 评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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