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煤矿山《设计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设计管理制度》

来源:意榕旅游网
非煤矿山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队(以下简称“队”)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矿业公司的利益,实现工程项目和造价的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和队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矿业公司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工艺、设备、土建、井巷、安装、共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将工程项目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来区别管理。“重点项目”是指全部发展类项目及估算总投资>500万元的生产类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估算总投资≤500万元的生产类项目。

第五条 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第六条 外委勘察设计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的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分步实施,但是对于资质、业绩、能力、信誉特别突出的或者多年合作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同意后,直接将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委托给同一个单位。

第七条 对单独委托可行性研究的重点项目,可研能够满足后续工

作要求的,可以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批准,直接委托原可研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后续工作要求的,应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 一般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的选定参照重点项目的组织流程确定。

第九条 招标确定或直接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承担的工程业务要满足其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委托及合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起草项目设计委托书,对于重点项目,报风磊矿业公司审核后,送达设计单位;一般项目,报矿业公司批准后,送达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勘察设计委托书必须按照“主体先进、辅助适用”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编制。务必准确而全面地表述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和条件。为降低工程投资,对于工程内容简单,或者有已建项目可作参照的鼓励开展“限额设计”。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生产技术部负责与设计单位议定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需经过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及矿业公司相关法律、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矿业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一般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报生产技术部和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提交重点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后,矿业公司首先要组织内审(自审和会审),设计单位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完善设

计。项目初设阶段概算总投资应比照可研阶段估算总投资控制在+10%范围内,如超出该范围,设计单位必须作以说明,并在审查会时公布。

第十五条 矿业公司认为可研、初设达到审查条件的,向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上报召开初设审查会的请示。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拟定审查会议安排,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拟请专家、参会人员、会议日程等,根据决策权属上报上级领导或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可研、初设审查会一般由主管领导、专家、管理部门、矿业公司及设计单位人员参加。专家组人数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专家组人员构成要体现“主体专业要权威、技经概算专业要强化、辅助专业要齐全”的特点。专家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设组长1名,根据分组需要,可以设若干分组组长。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可研、初设审查会专家组在会议期间形成专家组意见,对设计是否达到设计深度提出明确意见,并对设计优化及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根据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报主管领导签发。专家组意见及会议纪要作为开展下步设计工作的依据。

第十 重点项目如出现需要多次修改并召开审查会的情况,其程序不变。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一般项目的可研、初设由矿业公司组织,相关资料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备案。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由矿业公司组织,相关资料生产技术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如无特殊情况,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不更换设计单位。如必须更换设计单位,由矿业公司起草更换设计单位的申请报风磊矿业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设计单位的重新选择参照初步设计单位的选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到设计文件后,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及时安排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

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第二十三条 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会审时,由项目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监理工程师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通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为矿业公司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可研、初设报批,负责组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发送设计委托、设计变更管理并依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监督设计进度,并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计划与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料交付时间,实行对口专业协调督促,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可研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论证,并将其做为专门章节编入可研。矿业公司应将劳动安全卫生、环保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在项目

建设前,根据可研的内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第二十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措施建议,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完善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初步设计会审前,生产技术部应向安全环保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及图样资料。

第三十条 生产技术部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服务,配合设计单位做好设计优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三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

1、不改变原设计标准,能够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的;2、不改变原设计标准,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但能更好地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总工期有明显效果的;

3、原设计适当优化,虽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及标准,改善使用功能,节省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促进技术进步的;

4、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的。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分类

1、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运

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概(预)算费用的变更处理等;

2、普通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3、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也包括在设计及设计优化过程中,下一阶段比照前一阶段如发生产品、建设规模、工艺路线、主要设备选型、项目选址等重大变化,或者投资变动超出10%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1、小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甲方项目部的专业人员审核签字,设计单位共同会签后生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将设计变更签证送档案资料室备案。

2、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提交监理单位、生产技术部及项目部会签后生效。

3、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单位和设计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预算)。凡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的修改应按设计审批权限,报风磊矿业公司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原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征得监理和项目部同意。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发送与执行

1、各类变更通知单,由项目部档案资料室负责发送,施工单位一份,项目部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如涉及到设备、材料或与安装调试单位有关,应发送供销部、安装调试单位各一份,原件存档。

2、项目部造价人员按合同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核算和结算。3、设计变更文件应保持完整,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按专业编号登记,整理保管。

第三十七条 所有设计变更申请,均应同时附工程量增减情况、计量支付单价及单价分析(若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单价)等有关依据及工

程造价变化等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 项目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专业人员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九条 所有设计变更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复后,其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所有设计变更的文件、图纸、说明、依据等都要妥善保管,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送交原递交单位,按审批权限经责任单位审查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凡未批准的设计变更,按原设计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为施工方便等原因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也应按上述程序审批,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相关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由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设计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熟悉本项目设计、有工作能力的主要人员驻现场负责设计服务,人员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七条 投资规模一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

现场组建设计代表处,配备满足现场设计服务工作的人员、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具体要求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 对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处理意见,一般变更不得超过三天,重要、重大变更不得超过七天。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交底、交桩(含征地放线)、设计回访等工作。

第五十条 设计代表参与重要工程、关键工艺、重大临时工程和设施的施工方案论证及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编 号: 承接单位: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委托书

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承接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进度要求设计范围及要求所需外部条件

编号设计阶段联系电话

传真e-mail:

委托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