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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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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标准

城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急)诊等医疗费将由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具体标准是: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一)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

(二)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1、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

2、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3、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55%、50%、45%

在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

起付标准。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门(急)诊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

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

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

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生育住院报销标准: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万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同时给予100元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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