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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义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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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义务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有那些?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有六项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二、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三、 重大隐患越级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简述个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及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护用品; (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四)要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4、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安全生产的义务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哪四项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为以下四项: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安全生产的义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第49条、50条、51条中的三项义务,另加第52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而转化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安全生产法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安全生产的义务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安全生产八项权利五项义务都是什么 八项权利: 1、知情权;百 2、建议权; 3、批评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度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知 五项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专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属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有那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制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百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度包括: (1)有关安知全生产道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10、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是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保障义务、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购置和安装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监督,保障企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地履行在安全生产上的义务,精心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权利,从业人

员必须履行在安全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对侵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履行保证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从业人员的义务,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违反这一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一是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即由企业对该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和不正确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同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教育;二是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这里讲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处分分为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体给予何种处分,可根据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 刑事责任也就是刑事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从业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要明确义务,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地正确履行义务,要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否则将承担违反义务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安全生产的义务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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