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 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 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 1.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 0.9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
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7 万元。
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 400 元/公顷计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 0.8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50ha≤S<100ha 时,按 0.75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 0.70 折数取费
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 0.60 折数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
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 万元。
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
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3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
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5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
(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5%。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 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
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
3ha 以下 3 万元/个
3-5ha 4 万元/个
5-10ha 5 万元/个
10-20ha 7 万元/个
20ha 以上 9 万元/个
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
(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 1、2 款计费标准的 30%取费。
(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 折取费。
(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 2 款收费的 50%取费。
(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
(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
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
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 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
(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
3 ha 以下 3 万元/个;
3~10ha 5 万元/个;
10~20ha 10 万元/个;
20~30ha 15 万元/个;
30~50ha 20 万元/个;
50ha 以上 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
(2)交通枢纽项目:
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
公交枢纽站 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个
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
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
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
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
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十七、本标准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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