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或业主需要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来筹备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程序:
1.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60天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筹备组成员应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在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并在首次大会上产生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并公布张贴。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5-11人组成,必须为单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之日起七天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所在社区或村委会书记和主任兼任业委会名誉主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需一名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负责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
4.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出席,所做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名,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决定公布张贴三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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