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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合同效力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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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合同效力通知书

篇一:合同管理简答题标准答案

第一章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具体包括:

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1.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五种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⒈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6分)

答:⑴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

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⑵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⑶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用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⒉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5分) 答:(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人破产,倒闭。

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5分)

答:(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4.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1、列举五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

1.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3、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6分)

答:⑴发生的时间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⑵追究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追究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而追究的责任。⑶缔约过失责任中其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而在认定违约责任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4、列举6条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5、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4分)

答:(1)两者性质不同;(2)两者的评判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3)两者的时间起点不尽相同; (4)两者的后果不同。

6、简述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8分)

答: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①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②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③ 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5分)

答:(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8、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担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9、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1、列举6种废标情形P150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单位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不利于招标单位或招标文件所不允许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6)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包装密封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招标人

3)投标书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或字迹潦草、模糊不清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不参加投标会议的

2、施工招标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P143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标底编制的基本依据

(1) 招标文件

(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4)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 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

(6) 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

(7) 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4、请列举三种适宜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6分)

答:(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 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5、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优点: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

邀请招标优点:可以节省招标费用,提高投标人的中标几率,用够邀请到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投标,保证履行合同。

6、招投标的公开原则

招标活动信息公开

开标活动信息公开

评标活动信息公开

定标活动信息公开

7、施工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6/8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件;

4) 合同协议条款;

5) 合同格式;

6) 技术规范;

7)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8)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

9) 图纸及勘察资料

8、工程建设招标分为哪几种

1) 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3)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4)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5) 设备、材料招标

9、简要介绍两种标底的编制方法?(7分)

答:(1)工料单价法。具体做法是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的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还要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标底。(2)综合单价法。具体做法是编制标底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第四章

1、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

(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

(2)监理合同协议书。

(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5)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2、监理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3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五章

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种类 及使用范围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GF 一XX 一0203 ]

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

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GF 一XX 一0204 ]

该文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

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种类 及使用范围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GF 一XX 一0209 ]

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GF 一XX 一0210 ]

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3、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①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委托方因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② 承包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工程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委托

篇二:租赁合同追认书

租赁合同追认书

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

兹有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于XX年02月20日与邓宝林签订了承租 的铺位租赁合同,该行为系我司成立前全体股东的授权行为,现我司对该行为再次予以追认,并承诺自觉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特出此证明!

证明单位:

日期:XX年04月12日

篇三:实际履行能否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追认

实际履行能否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追认

刘兹博

案情:

熊某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员工王某签订一份《砼管节委托加工劳务合同》,由熊某按照项目经理部的图纸和砼配合比报告为其一工区加工不同标准的砼管。合同书中没有项目经理部的签章仅有王某的签字,且在签合同时王某未出具项目经理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熊某按照合同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项目经理部接受货物并出具验收单收据。后来由于项目经理部主管人员的调换,以及新来主管辞掉了王某,新主管只承认先前已经验收的砼管,并将经验收合格砼管的款项付清,由于高速公路地下工程已完工,对熊某已经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熊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向提起诉讼,要求项目经理部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已加工好的砼管货款。分歧: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项目经理部接受熊某制作的砼管是否构成对合同的追认。熊某认为: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其签订的承揽合同虽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根据《民法通则》

第66条和《合同法》第4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

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经理部接收其交付的砼管并付款是对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

项目经理部认为:王某在未经项目经理部授权而与熊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并为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与熊某之间签订进行追认,且熊某也未在合同期限内催告项目经理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至于后来项目经理部对熊某所送的砼管接收的行为,是另一种买卖关系,并不能构成其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熊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

管析:

笔者认为:项目经理部的行为仅仅是对熊某提出新的买卖合同要约,熊某以其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不能构成其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订立合同效力的追认。有权人的追认,须是无条件,是对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承认,如果仅是对部分条款的承认,其实是提出新要约。项目经理部对熊某已经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很好的证明了其没有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的追认。

篇四: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李女士的孩子小静是初三学生,今年16岁,未经李女士的许可,从家中拿走现金3000多元,到珠宝店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李女士发现后非常气愤,批评了女儿。但她疑问:“孩子还小,作为学生没有能力购买贵重饰品,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商店退货吗?”

司法所解释:这种情况可以将白金项链退回商店,取回货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又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女儿今年16岁,尚在校就读,显然应属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购买3000多元的白金项链超出了女儿的购买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静未经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购买项链的行为作为父母(法定代理人)若拒绝认可,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李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珠宝店接受退货,取回货款。

篇五:《合同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行为人订立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下列选项中,哪几项是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 )

A、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

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

C、无效承揽合同

D、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3、甲方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以60万元价格卖给乙方,合同的效力如何( )

A、如果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这个合同就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B、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则可以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C、是否显失公平,要看甲方是否向提出撤销或变更的主张

D、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4、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A、杨某因为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

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

B、姚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产生争议。

于是姚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C、姚某与某汽车交易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但是当第二天提货时,市场

价格发生了20%的波动,姚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D、李某因为父亲生病,急需钱用,遂决定将家中祖传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子张某,对他说:“我

父亲生病了,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幅字画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

张某非常爽快答应了。事后李某反悔。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5、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XX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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