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给已故员⼯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所得税? 【解答】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所得,免纳个⼈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救济⾦;……”《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是指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付给个⼈的⽣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条规定,上述所称⽣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本⼈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件规定,贵公司发给已故员⼯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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