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抢抓国家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机遇,加快我省企业上市工作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和跨越
式发展;有利于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力。随着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推动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及支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全面实施,我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上市后备资源不足,企业上市步伐不快,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高,与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努力开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加强协调服务力度,鼓励、引导、推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分别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市场导向、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努力形成“培育一批、上市一批、改制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三、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工作
(一)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筛选。由省金融办牵头,联合青海证监局、省经委(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规定,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筛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上。
合法存续且具有上市意愿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在1800万元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最近三年内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运作规范,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基础性工作。要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经营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要对照上市企业标准,按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从中确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入选的企业予以重点支
持、重点培育,并享受我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三)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使其对企业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对其它上市后备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四)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推进工作重点,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按照梯次推进的要求和“一企一策”原则,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协调。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按照上市工作准备进程,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四个层次的梯队管理和动态管理。对当年上报上市材料的企业,列为第一梯队;对两年内上报上市材料的,列为第二梯队;对三年内上报上市材料的,列为第三梯队;对其他上市后备企业,列为第四梯队。
(二)建立上市直通车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工作,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地区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包括通报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服务。
(三)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
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四)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要优先配置土地计划指标,及时办理核准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
(五) 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和产业基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个人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直接融资。
(七)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在“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融资培训、上市推介和上市成功奖励等事项。
五、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成立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成立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上市的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
组长:高云龙副省长
副组长:吴庆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鸟成云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黄文俊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军 青海证监局局长
李学军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蔡洪锐 省金融办证券期货处处长
陶兴德 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局长
李建丽 省金融办证券期货处副处长
肖雪维 青海证监局副处长
宁庆才 青海证监局副调研员
由省金融办牵头,联合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推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抓紧抓好。要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考核目标,根据全省企业上市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省内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吸引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来青开展业务。要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我省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为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金融办;上市后备企业要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于每季度末向省金融办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实行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实施意见发布后,今后我省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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