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杰;王鑫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2
【摘 要】抵押是我国法律明确确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是产生担保物权的方法之一,因其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特点,同时又与其他的担保方式不同,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而具有人保和其他物保所不具备的优势。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做了变更,然而与之配套的《担保法》还未出台,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理顺其中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业务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更有利于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银行债权的损失。 【总页数】2页(P34-35) 【作 者】许艳杰;王鑫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吉林延吉,133000;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吉林延吉,133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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