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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物业管理个同的目标和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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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物业管理个同的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 年内达到 标准。

2、确保年内完成各项收费指标 万元,合理支出 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 %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乙方承诺及权利和义务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省、市物价部门的批文执行,若省市物价部门没有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建筑面积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25元,高层每月没平方米1.10元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若省市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每三年根据物价指数情况做适当的相应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70%标准向业主收取。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维修方案。一般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费用从物业费中支出,大中维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后组织维修。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1、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12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5、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盖、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需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占用小区空地、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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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地下人防工程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16、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第七条物业维修

1、房屋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及小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若因乙方管护养护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确应设备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由甲方承担。

2、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管护养护不到位造成公共绿地损失、减少、树木死亡、草坪退化,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

3、在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备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乙方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以资产做抵押,资产评估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且抵押资产必须具备资产所有权相关文书。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

3、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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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第九条考核

1、 甲方每年分前半年和后半年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情况按照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对乙方的管理服务确定为不合格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招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经甲方考核确定为良好以上,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与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与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5、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6、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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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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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2、每年双方就物业经营情况签订补充条款,对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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