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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仲裁法网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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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仲裁法网上作业1(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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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1

第1题:一、名词解释

( 3 分)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

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 3 分) 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

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 3 分) 执行竞合在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

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 3 分)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经济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在仲

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者标的物为容易腐烂和容易变质的情况,经当事人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给有关的人民,请求人民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 3 分) 证据保全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收集证据之前,遇有法定情形时,当

事人提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人民作出裁定,对证据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第2题: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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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分) 仲裁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仲裁于行政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3 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15 分)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时应中止执行?

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

2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 15 分)

根据《仲裁法》第5的规定,在哪些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3题: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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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分)

(二)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付。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周后,甲工厂向仲裁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起诉讼,人民未予受理。 问题:1、本案应由谁受理?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

(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对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2)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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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 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另外,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无效或失效。 第三,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依据《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同时,《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20 分)

(一)上海某公司与福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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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发生争议,上海某公司向其所在地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福州某公司拒绝答辩。同年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福州某公司所在地的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上海某公司担心福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福州某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受理此案,并向福州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福州某公司向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判决被告广州某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判决无效。

问:(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上海某公司向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福州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的管辖权。(4) 人民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有管辖权。(5) 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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