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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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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上·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绪论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思考题:

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卫生法学要研究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研究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2.学习卫生法学有哪些重要意义?1、依法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3、规范卫生活动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调整卫生服务关系;3.调整因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卫生法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卫生法制定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和卫生管理基本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卫生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国务院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卫生规章。省、自治县、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卫生法制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卫生法律案的审议、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卫生法律案的公布四个步骤。

卫生法的渊源(即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基本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3.卫生法律;4.卫生行政法规;5.卫生行政规章;6.地方性卫生法规;7.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卫生法的体系:1.公共卫生法规;2.医疗保健服务法规;3.中医药法律、法规。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卫生法的适用:广义卫生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的专门活动。侠义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卫生法的适用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保证卫生法实施的重要手段。特点:1.适用主题的特定性;2.具有国家强制力;3.严格的程序性。 卫生法的遵守是卫生法实施的主要形式之一。

卫生法的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卫生违法: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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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和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明文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和制裁)和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违反政纪和失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8种)。2.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指卫生执法主体要合法、卫生执法内容要合法、卫生执法程序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罚与违法情节相适应,不畸轻畸重)、高效率原则(卫生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经可能大的执法效益)。

卫生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是单方面作出的;3.严格的程序性;4.具有法律救济性。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

卫生监督检查: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督促的卫生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特征:1.实施主题具有特定性;2.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3.实施时间具有短期性;4.实施目的具有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制裁为目的,多数情况下是为了预防、控制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对事情的最终处理,因此,行为本身不具有制裁性。5.实施的后果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卫生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对物品的查封和扣押、控制危害现场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 思考题:

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是单方面作出的;3.严格的程序性;4.具有法律救济性。

卫生立法(卫生法的制定、卫生立法活动):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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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救济: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种。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国家赔偿: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卫生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客体和内容构成。

2.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律行为和意外事件。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卫生法律时,一般包括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卫生法律案的审议、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和卫生法律案的通过四个步骤。

4.卫生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卫生执法主体要合法、卫生执法内容要合法和卫生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5.对卫生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1.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①宪法中的有关规定;②基本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③卫生法律;④卫生行政法规;⑤卫生行政规章;⑥地方性卫生法规;⑦国际卫生条约。

2.我国卫生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①对某些传染病人员的强制隔离和治疗;②对物品的查封和扣押;③控制危害现场措施;④强制检疫;⑤令其出境;⑥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⑦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⑧宣布疫区和封锁疫区。

3.法律救济有何重要意义?①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③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4.我国卫生法的特征?①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②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③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④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特征: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才能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医疗执业活动。是我国从事疾病诊断和诊疗活动的一类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可分为: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独立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中方股权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职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标有医疗机构标示的单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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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知情同意权: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广告不得出现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思考题: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广告: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2.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的不同,可以将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诊所等13类。

3.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的不同,医疗机构可以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类。

4.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以及中西医并重原则。

5.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

1.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第二,医疗机构是我国从事疾病诊断和诊疗活动的一类卫生机构的总称,是我国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2.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哪些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以及中西医并重原则。

3.我国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是什么?(1)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3)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6)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7)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医疗机构命名应遵循哪些原则?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第2款所列的名称为限;(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第3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6)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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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5.医疗广告中不能出现哪些情形?.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8项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的权利:1.执业自主权;2.执业条件保障权;3.专业研习权;4.获得尊重权;5.获取报酬权;6.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的义务:1.遵守执业规则的义务;2.恪守医疗道德的义务;3.勤勉敬业的义务;4.卫生宣传的义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条件: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3.按照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思考题:

执业医师: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 1.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滞,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的必备条件之一。零售要点必须配备驻店药师。

7.药师执业类别是指药学、中药学;执业范围是指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8.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月前申请再注册。

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及不少于75学分。

1.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及分类?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医药卫生相关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或经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考核通过,在医疗、保健、预防等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按业务性质分为医疗,保健,防疫,护理,药剂,其他技术人员等几类。具体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那些医疗行为规则?我国医师的执业规则具体有:①严格规范行医,亲自诊查、调查病情。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③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④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⑤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⑥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⑦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⑨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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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⑩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⑪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3.护士维权有哪些要求?⑴要做好护理记录,增强证据意识;⑵应树立自律观念,防止护患纠纷;⑶敢于充分利用法律途径维权。

4.乡村医生的执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5.什么是执业药师和药师,有何区别?执业药师是从业资格,指经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药师属于职称,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

医疗侵权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又称为医疗侵权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并非只包括医师和护士,还有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活动工作人员,例如救护车的调度、驾驶、跟班救护人员等。

诊疗活动:指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从而在医患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而实施的一系列诊断、治疗行为,具体包括门诊检查、门诊治疗、住院检查、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疾病预防等方面的行为。

医疗过错: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以及医政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应当给予的诚信、合理的医疗服务,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诊疗当时的医疗水平

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1.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医疗过失是一种医疗技术过失;3.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4.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患者其他民事损害事实。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分类: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医疗伦理过失的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 思考题:

医疗侵权: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侵权的行为。

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失推定责任原则):指以平衡医患之间举证能力强弱为目的,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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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我国医疗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2.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赔偿数额合理确定、财产赔偿、损益相抵、过失相抵。

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告知义务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使用缺陷、不合格医疗物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行为、过度医疗的侵权行为。

1.什么是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只有在这四方面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医疗侵权责任才能成立,才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的种类有哪些?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3.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务人员要有“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要有后果才能构成事故,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2.行为违法性;3.主观方面有过失;4.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必须出现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未达到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区别于医疗差错的关键所在);5.损害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级分两等,二级分四等,三级分五等) 思考题: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过程及质量产生的争议,并不意味着医院有医疗过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意外: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侵权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方面存在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和损害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3.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 5.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将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包括在异地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

7.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有哪些?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④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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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分为哪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③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专家鉴定组是怎样产生的?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须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是什么?医疗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处理,与医疗事故鉴定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由于患者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8.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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