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位臵的 房屋出租给乙方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付款以收据为证。
第四条: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外,应将所租房屋按照原状腾出交还甲方。
第五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或以其他变相的方式由他人使用房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果改变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但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结构,乙方于交还房屋时应负责回复原状,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而造成房屋的损坏,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房屋不得供非法或非道德使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如乙方违反规定,致使房屋损坏,灭失或发生其他损坏的,乙方应负赔偿全部责任。 第: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因不可抗力而损毁,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租赁期间,水电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煤气费、管理费等与使用该房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乙方必须妥善使用房间的各种设施用具,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单方面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两个月的房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并且互留身份证复印件、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乙方租住后,如拖欠租金、有关费用或室内出现漏水、漏电、失火等异常情况,甲方在于乙方联系不到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有关损失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暖气费、管理费及家具、家电保证金 元。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可以用于垫付乙方应于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拖欠的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坏房屋设施设备(含家电)的赔偿,保证金不足抵付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合同履行终止验收房屋完毕,且乙方结清其租住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结清所有使用费用的相单据后三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房权证号:
订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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