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809035001 【发布日期】2011.06.16 【实施日期】2011.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6月28日静安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静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3年4月3日静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8年10月3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1年6月16日静
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 / 3
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 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2 / 3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 区、区人民、区人民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确定,区委、办、局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负责人,代表小组召集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本区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团审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区人民、区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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