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泉教办监„2010‟77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属高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紧急通知》(闽教监„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相关部委及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认真开展部署对学校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属高校、市直中小学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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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市教育局监察室。市教育局将于2010年9月底组织对全市学校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紧急通知》(闽教监„2010‟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政策 纪律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监察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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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监„2010‟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学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各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检查抽查活动,保持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显著效果。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不减的情况下,教育乱收费群众信访举报量、查处案件数量及违规收费金额均大幅度下降,进一步巩固了我省规范教育收费的成果。但不能有丝毫懈怠,要按照中央要求,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抓实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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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性的工作,为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学年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坚决克服松懈情绪、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教财„2006‟118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闽教监„2008‟14号)、《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9‟23号)、《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财„2007‟9号)及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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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动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治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要督促各校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要求,认真执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未经公示收费及超出公示范围和标准收费。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及时部署对学校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本地区范围内的学校对今年秋季学期收费及退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无条件清退给学生。厅属各学校也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及厅属各学校要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上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凡发现乱收费以及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省教育纪工委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性普查。
三、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各地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教育乱收费督查力度,按照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闽教纪工„2008‟10号),认真调查处理群众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反映的学校乱收费问题。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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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34号)精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从重处理,做到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对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将从严从重处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纪律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
纠风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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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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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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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2010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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