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示范区管委会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催办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原则,并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催办督办工作由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催办督办工作范围:
(一) 示范区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示范区管委会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四)成员单位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实施情况; (五)需要催办督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催办督办工作程序:
(一)催办督办工作由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根据工作事项的不同要求,区分性质、区分轻重缓急,做出不同处理。紧急事项跟踪催办督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督办,一般事项定期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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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督办;
(二)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对催办督办工作事项应明确责任单位、办结时限、办结要求。重要事项应按程序书面发承办单位,同时电话通知联络员;
(三)承办单位应按催办督办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对于比较复杂、涉及面广、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需向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方可缓报;
(四)承办单位反馈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实事求是,无遗留、无偏差,报送文稿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或加盖公章;
(五)催办督办事项的反馈情况和办理结果,由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按照工作程序呈报。
第六条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由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分解立项,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催办督办工作事项由示范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建档立卡,认真登记,每季度进行一次梳理,按照已办理反馈、正在办理、未办理三种情况分类归纳。对正在办理和未办理的事项,实行结转待办,重点督办,直至办结反馈为止。
第 催办督办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不拖不压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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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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