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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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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 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 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按照木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 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 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挪用资金罪;挪用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木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 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木解释关于挪用罪“数 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

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 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 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二) (三) (四)

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物,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六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 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二) (三) (四)

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 物,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 最高人

民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 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 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

3.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以及利

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 之便为

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 利益是否己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 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 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 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 占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 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 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 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 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 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五、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 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 罪的,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 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 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 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七、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 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 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 法规确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八、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徙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追诉标准: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 八十七

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 上的。

九、【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第四十四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 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 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 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的;

(四) 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接受贿赂违规岀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 信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 明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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