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鉴定标准 (试行 )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 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 果的认定和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 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古树:指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 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
1.3 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
分枝点低于 1.3 米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 木测量地径。
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 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 度。
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 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
(一) 古树分为 3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树龄在 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 树木为三级古树。
100~29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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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的树 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1.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2.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3.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 的树木;
4.分布在历代皇家园林、庙宇、道观等场所,与著名 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并具有历史记载的树 木;
5.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 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6.分布在名人故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 值的树木;
8.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和科学价值和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现场鉴定 (一)树种鉴定
观察鉴定对象营养器官 ( 茎、叶 ) 和繁殖器官 ( 花、果 ) 形 态、解剖特征和生长特性,根据《中国树木志》的形态描述 和检索表,鉴定出树木的科、属、种,并提供拉丁学名和中 名。
(二)树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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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树木健康状况、当地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历史档 案资料情况,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按以下先后顺序 优先原则,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树龄鉴定:
1.文献追踪法:查阅地方志、族谱、历史名人游记和 其他历史文献资料,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推测树木年龄。
2.年轮鉴定法:用生长锥钻取待测树木的木芯,将木 芯样本晾干、固定和打磨,通过人工或树木年轮分析仪判读 树木年轮,依据年轮数目来推测树龄。
3.年轮与直径回归估测法:利用本地(本气候区)森 林资源清查中同树种的树干解析资料,或利用贮木场同树种 原木进行树干解析,获得年轮和直径数据,建立年轮与直径 回归模型,计算和推测古树的年龄。
4.访谈估测法:凭借实地考察和走访当地老人,获得 口头证据,推测树木大致年龄。
5.针测仪测定法:通过针测仪的钻刺针,测量树木的 钻入阻抗,输出古树生长状况波形图,鉴定树木的年龄。
6.CT扫描测定法:通过树干被检查部位的断面立体图 像,根据年轮数目鉴定树木的年龄。
7.碳14测定法:通过测量树木样品中碳 鉴定树木的年龄。
(三)生长势等级鉴定
根据古树叶片、枝条和树干生长的正常或衰弱程度,划 分为“正常”、“衰弱”、“濒危”、“死亡”
4级: 14衰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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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势 级 别
叶 片 正常叶片量占 叶片总量大于
正常株
95%
分级标准 枝 条 枝条生长正常、
树干基本完好, 无
新梢数量多,无
坏死
枯枝枯梢 新梢生长偏弱,
树干局部有轻伤 或少量坏死
树干多为坏死, 干 朽或成凹洞 树干坏死、损伤、
腐朽现象严重, 无 活树皮
树 干
正常叶片量占
衰弱株 叶 片 总 量
枝条有少量枯死
95%~ 50% 正常叶片量占
濒危株 叶片总量小于
50% 死亡株 无正常叶片
四、名木现场鉴定
枝杈枯死较多
枝条枯死,无新 梢和萌条
名木的树种鉴定、树龄鉴定、生长势鉴定均与古树鉴定 方法相同。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可分别采用以下鉴 定方法:
(一)实物证据鉴定法:根据植树现场、名人故居、风 景名胜地、庙宇的树木和建筑实物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 属于名木范畴。
(二)书面证据鉴定法:根据科技文献、新闻报道、文 史档案中的记载等书面证据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 木范畴。
(三)口头证据鉴定法:根据了解植树历史相关人员的 口头证据,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五、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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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
一、二、三级古树均由所在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 家鉴定。鉴定结果一级古树和名木报由省级绿化委员会审 定,二级古树报地市级绿化委员会
( 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
会) 审定,三级古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自行审定。负责审定 的省、市绿化委员会对上报的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自行组 织专家鉴定。
(二)鉴定人员
鉴定小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 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鉴定技术要求
古树名木现场鉴定后须出具《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 书》(见附件),并附照片和电子图片。对于同时具备一级 古树和名木条件的树木,需要同时提交古树和名木的技术档 案。
六、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对一级古树和名木的审定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报省 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对二级古树的审定结果,由市级绿 化委员会 ( 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会
) 报市级人民政府认定
后公布,报省级绿化委员会备案。对三级古树的审定结果, 由县级绿化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各地古树名 木普查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统一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备案。
附件: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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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书
树种名称: 拉丁学名: 地理位置: 所有者:
古树名 木鉴定 结 果
经度: 海拔: 树高: 胸(地)径: 冠幅( 东西方向 ) : 树木年龄: 鉴定结果:
鉴定过 程简单 描 述 照片及 复印件 信 息 描 述
(包括照片或复印件数量、编号、拍摄或复印人人等信息) (包括鉴定时间、鉴定方法、样品处理、关键技术措施等)
米 米 厘米 米
国有
县( 市、区 ) 集体
个人
纬度: 坡向: 土壤类型: 土层厚度: 冠幅( 南北方向 ) : 生长势等级:
级古树
名木
厘米 米
坡度:
乡镇
其他
村
组
科:
属:
鉴定组 意 见
鉴定组长签字: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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