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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来源:意榕旅游网
附件 1

古树名木鉴定标准 (试行 )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 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 果的认定和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 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古树:指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 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

1.3 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

分枝点低于 1.3 米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 木测量地径。

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 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 度。

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 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

(一) 古树分为 3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树龄在 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 树木为三级古树。

100~29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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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的树 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1.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2.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3.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 的树木;

4.分布在历代皇家园林、庙宇、道观等场所,与著名 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并具有历史记载的树 木;

5.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 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6.分布在名人故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 值的树木;

8.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和科学价值和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现场鉴定 (一)树种鉴定

观察鉴定对象营养器官 ( 茎、叶 ) 和繁殖器官 ( 花、果 ) 形 态、解剖特征和生长特性,根据《中国树木志》的形态描述 和检索表,鉴定出树木的科、属、种,并提供拉丁学名和中 名。

(二)树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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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树木健康状况、当地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历史档 案资料情况,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按以下先后顺序 优先原则,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树龄鉴定:

1.文献追踪法:查阅地方志、族谱、历史名人游记和 其他历史文献资料,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推测树木年龄。

2.年轮鉴定法:用生长锥钻取待测树木的木芯,将木 芯样本晾干、固定和打磨,通过人工或树木年轮分析仪判读 树木年轮,依据年轮数目来推测树龄。

3.年轮与直径回归估测法:利用本地(本气候区)森 林资源清查中同树种的树干解析资料,或利用贮木场同树种 原木进行树干解析,获得年轮和直径数据,建立年轮与直径 回归模型,计算和推测古树的年龄。

4.访谈估测法:凭借实地考察和走访当地老人,获得 口头证据,推测树木大致年龄。

5.针测仪测定法:通过针测仪的钻刺针,测量树木的 钻入阻抗,输出古树生长状况波形图,鉴定树木的年龄。

6.CT扫描测定法:通过树干被检查部位的断面立体图 像,根据年轮数目鉴定树木的年龄。

7.碳14测定法:通过测量树木样品中碳 鉴定树木的年龄。

(三)生长势等级鉴定

根据古树叶片、枝条和树干生长的正常或衰弱程度,划 分为“正常”、“衰弱”、“濒危”、“死亡”

4级: 14衰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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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势 级 别

叶 片 正常叶片量占 叶片总量大于

正常株

95%

分级标准 枝 条 枝条生长正常、

树干基本完好, 无

新梢数量多,无

坏死

枯枝枯梢 新梢生长偏弱,

树干局部有轻伤 或少量坏死

树干多为坏死, 干 朽或成凹洞 树干坏死、损伤、

腐朽现象严重, 无 活树皮

树 干

正常叶片量占

衰弱株 叶 片 总 量

枝条有少量枯死

95%~ 50% 正常叶片量占

濒危株 叶片总量小于

50% 死亡株 无正常叶片

四、名木现场鉴定

枝杈枯死较多

枝条枯死,无新 梢和萌条

名木的树种鉴定、树龄鉴定、生长势鉴定均与古树鉴定 方法相同。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可分别采用以下鉴 定方法:

(一)实物证据鉴定法:根据植树现场、名人故居、风 景名胜地、庙宇的树木和建筑实物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 属于名木范畴。

(二)书面证据鉴定法:根据科技文献、新闻报道、文 史档案中的记载等书面证据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 木范畴。

(三)口头证据鉴定法:根据了解植树历史相关人员的 口头证据,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五、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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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

一、二、三级古树均由所在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 家鉴定。鉴定结果一级古树和名木报由省级绿化委员会审 定,二级古树报地市级绿化委员会

( 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

会) 审定,三级古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自行审定。负责审定 的省、市绿化委员会对上报的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自行组 织专家鉴定。

(二)鉴定人员

鉴定小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 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鉴定技术要求

古树名木现场鉴定后须出具《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 书》(见附件),并附照片和电子图片。对于同时具备一级 古树和名木条件的树木,需要同时提交古树和名木的技术档 案。

六、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对一级古树和名木的审定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报省 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对二级古树的审定结果,由市级绿 化委员会 ( 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会

) 报市级人民政府认定

后公布,报省级绿化委员会备案。对三级古树的审定结果, 由县级绿化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各地古树名 木普查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统一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备案。

附件: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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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书

树种名称: 拉丁学名: 地理位置: 所有者:

古树名 木鉴定 结 果

经度: 海拔: 树高: 胸(地)径: 冠幅( 东西方向 ) : 树木年龄: 鉴定结果:

鉴定过 程简单 描 述 照片及 复印件 信 息 描 述

(包括照片或复印件数量、编号、拍摄或复印人人等信息) (包括鉴定时间、鉴定方法、样品处理、关键技术措施等)

米 米 厘米 米

国有

县( 市、区 ) 集体

个人

纬度: 坡向: 土壤类型: 土层厚度: 冠幅( 南北方向 ) : 生长势等级:

级古树

名木

厘米 米

坡度:

乡镇

其他

科:

属:

鉴定组 意 见

鉴定组长签字:

行政主 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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