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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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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与聘任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

(二)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有利于加强专业学科建设,优化专业学科结构; (四)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评聘原则

(一)按需设岗。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院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全面考核、择优晋升。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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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三)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院设置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与工作岗位要求一致。教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双肩挑”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申报高校教师或实验技术职务系列。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核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应符合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规定的基本条件外,45岁以下申报正高级职务的应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硕士或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正高级职务的还应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40岁以下申报副高级职务的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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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硕士或以上学位。

第八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应符合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规定的基本条件外,40岁以下的应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其评价基本标准按XX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议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与科研成果等材料。申请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单位推荐。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填写《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一览表》,交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评审表;

3.各单位安排专人将申请人参评资格材料(含原件,下同)初审后送人事处审核盖章;科研成果材料送科技产业处审核盖章;教学成果材料送教务处审核盖章;学生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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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业绩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

4.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申请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评审表上填写单位审查(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

5.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将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合格人员的评审表连同附件材料(代表作、有关证件原件等)送交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院教学测评委员会和综合考评委员会对被评审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量化计分,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四)学院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审材料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五)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对其是否达到评聘要求作出结论,确定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六)学院对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及拟推荐到校外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人选进行公示。被推荐到校外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通过评审后,学院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学院将经上述公示后均无异议人员名单报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发文聘任。

第十一条 以考代评系列职务的取得。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格材料,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聘任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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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须有相关岗位职数。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规定。对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有伪造学历(学位)、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基础上推迟受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人员存在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推迟相应的申报年限;

(二)申报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推迟2年受理申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推迟5年受理申报;

(三)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学位)及业绩、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推迟5年受理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申诉、调解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XX月XX日发布的《XX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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