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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规定汇总

来源:意榕旅游网


集体企业改制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年,月,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布,

第九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行为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十条 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登记,

,三,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投资方会同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审计组织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企业财产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四,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具体落实联合工作组各项决定,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商业部发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具有集体商业性质的其他业,企业。

第九条 企业的设立必须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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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关于做好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1998]74号

一、转制登记的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51%以上,出售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或被私营企业兼并、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申办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办理转制手续。

二、转制登记的方法

2.原是集体企业的,申请人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经公证的企业资产出售协议及原企业档案,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开业,设立,登记。

,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持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对转制企业原档案中的有关文件、材料,行业前置审批、生产经营住所证明、验资报告等,继续有效的,不必提供新的证明。对禁止私营企业经营的项目应予以核销。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假集体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0]35号文、山东省工商局[90]工商个字第152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应参照上述登记办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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