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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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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部关于印发《⾼等学校招⽣体检标准及

执⾏细则》的通知

⽂号: [80]教学字12号、[80]卫医字第17号颁布⽇期:1980-04-25执⾏⽇期:1980-04-25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市、⾃治区卫⽣局、⾼教局、教育局、⾼等学校招⽣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及所属⾼等学校: 三年来,⾼等学校招⽣体检⼯作在各级卫⽣、教育部门和招⽣委员会的领导和⼴⼤医务⼈员的积极努⼒下,取得了很⼤成绩,基本上保证了⾼等学校录取新⽣的健康质量。但还存在⼀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体检⼯作⼈员掌握体检标准不严,致使有的体检结论不准确,有的项⽬漏检,特别是在检查⾊盲⾊弱⽅⾯问题较多,也有个别体检⼯作⼈员隐瞒考⽣疾病,把体检不合格的考⽣改为合格。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坚持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体检⼯作,确保⾼等学校录取新⽣的健康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根据这⼏年体检⼯作的经验和各⽅⾯的建议,对去年制订的体检标准作了⼀些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的《⾼等学校招⽣体检标准和执⾏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在执⾏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

⼆、省、市、⾃治区卫⽣、教育部门和招⽣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任务,培训体检⼈员,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加强责任⼼,严格执⾏标准,查不漏项,结论准确,防⽌偏宽偏严。今年体检对⾊盲和⾊弱要区别对待,医院应派专科医⽣和护⼠负责⾊盲和⾊弱的检查。

三、有条件的中学,应恢复和建⽴学⽣健康记录卡⽚制度,学⽣患有慢性病或⽣理缺陷等,要记⼊卡⽚,归⼊考⽣档案,为⾼考体检提供依据。

四、有条件的省、市、⾃治区,对应届⾼中毕业⽣中准备报考的学⽣,可在报名前按照⾼考体检标准和要求,进⾏体格检查。

对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学⽣,学校应在体检表上注明,供录取时参考。

五、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体检标准),可由县(区)招⽣委员会向考⽣公布。 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附件:⾼等学校招⽣体检标准及执⾏细则 ⼀九⼋○年四⽉⼆⼗五⽇

附件

⾼等学校招⽣体检标准及执⾏细则

⼀、体检标准

1.器质性⼼脏⾎管病(风湿性⼼脏病、先天性⼼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①卧位听诊⼼脏收缩期杂⾳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他瓣膜区不超过⼆级(肺动脉瓣区杂⾳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级应做胸透或⼼电图检查)。

②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电图检查,排除“⼼肌病”(⽆条件检查⼼电图时,应⽴即做下蹲试验)。 ⑧⼼率每分钟50次⾄110次之间。

2.⾎压均低于86/56毫⽶汞柱不能录取(不论有⽆症状均属不合格)。⾎压均超过140/90毫⽶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汞柱,⽽舒张压低于86毫⽶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原地区的考⽣可以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红蛋⽩男性考⽣⾼于9克%,⼥性考⽣⾼于8克%可录取。其他⾎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①原发综合征、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年观察⽆变化者。

②⼀切肺外结核(肾结核、⾻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症状,⾎沉正常者。

5.患⽀⽓管扩张、⽀⽓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类专业不能录取)。

6.溃疡病(胃溃疡和⼗⼆指肠溃疡)已愈合,⼀年内⽆出⾎史,⼀年以上⽆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年⽆复发,⽆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取(应由考⽣单位提供病史证明)。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包括确诊为⼄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压痛,可录取。既往有疟疾、⾎吸⾍病、⿊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是由于疟疾、⾎吸⾍病、⿊热病、伤寒等

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症等)、克⼭病、⽆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两年,⽆症状和体征,尿蛋⽩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年⽆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年,⽆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吸⾍病未治愈者,晚期⾎丝⾍病兼有橡⽪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肢体不能运⽤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6.作过⼀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于3cm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雷诺⽒病不能录取。(脉管炎已治愈者,不能考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 19.⿇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检查确已治愈⼀年者可录取。⽩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但黄癣治愈留有斑秃者除外交、外贸、⽂艺专业外可录取。全⾝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经⼀年以上⽆复发)。⽪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类各专业、化学专业)。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术治愈后,⼆年以上⽆症状,眼压正常,病眼视⼒或矫正视⼒均在1.0以上,视野不缩⼩,可录取)。外伤性⽩内障术后,两眼裸眼视⼒之和在1.2以上(其中⼀眼裸眼视⼒不低于0.3),先天性⽩内障病眼视⼒或矫正视⼒在1.0以上(另⼀眼裸眼视⼒不低于0.3),视野不缩⼩,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由于中⽿或内⽿疾病所造成的⽿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之和低于1.0者,不能录取(包括⼀眼失明,另⼀眼裸眼视⼒不⾜1.2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病)或⽣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执⾏细则

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原发型肺结核以及局限于肺尖部的⼩块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观察⼀年⽆变化者,除艺术类⾳乐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其余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体验标准第4条者,不能录取⼯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运各专业,⽂科的考古、新闻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

(2)切除⼀肺叶⼿术后⼆年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管、肝、肾等)有过较⼤⼿术史术后⼆年功能恢复良好者,不能录取体育、地质勘探、采矿、测绘、⽔⽂、公路、建筑以及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

(3)凡有肝炎、肾炎、⼼肌炎、胃或⼗⼆指肠溃疡、慢性⽀⽓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

(4)⾎压:肱动脉⾎压在136/86毫⽶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内科疾病第(1)条外,还应包括冶⾦类及机械类的压⼒加⼯、铸造、轧钢⼯艺和⼯业及民⽤建筑专业。

(5)“先天性⼼脏病”、“⼼⾎管较⼤⼿术史”,可掌握为“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脏病,已⼿术治愈⼆年以上,⽬前⼼功能良好,体质状况好者,可录取⼀般专业,但不能录取下列专业,如⼯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专业,⽂科的考古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等专业,体育专业。 ⼄、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科的地质、矿业、测绘、制图、建筑、公路、铁道⼯程、内河、海洋运输类各专业和制冷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科的考古、新闻专业,农科各专业,林科各专业(城市及居民区绿化、⽊材机械加⼯专业除外),⽔产科的海洋渔业各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民乐、管弦乐、作曲、钢琴等专业除外)。静脉曲张已⼿术治愈者,除艺术类的表演、体育各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

(2)重度平跖⾜(平脚板)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外科疾病第(1)条。轻度平跖⾜,除艺术类的表演、舞蹈专业和体育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

(3)⼀⾜跛。严重者不能录取(注:两下肢均有跛⾏,两下肢不等长超过3cm;马蹄⾜、⾜内外翻;肌⾁萎缩肌⼒在三级以下,四者具备⼀条,即为严重)。

⼩⼉⿇痹后遗症轻度跛⾏(包括外伤性跛⾏),不能录取⼯科、医科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专业,农林⽔产科各专业(农业经济专业除外),⽂科的考古专业,外交、外贸、体育、师范各专业,艺术类的表演、戏剧、电影、声乐各专业。 丙、眼科疾病

(1)⾊弱,不能录取⼯科的地质、矿业、冶⾦、化⼯、测绘、运输、通信(⼯程管理、电信机械专业除外)类各专业以及建筑学、⾦属材料和压⼒加⼯、焊接、纺织、化纤、染整、航空热加⼯、民航航⾏管制及机务、⾃动控制、电真空技术专业,理科(数学、⼒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各专业,农林⽔产科(农机、农业经济、林业经济、⽊材机械加⼯专业除外)各专业,医学、药学、艺术类(⾳乐除外)各专业。

(2)⾊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弱外,还包括⼯科的动⼒、通信、粮⾷⾷品、轻⼯类各专业以及⽆线电技术、计算机软件、制冷、丝绸机械专业。

(3)每眼裸眼视⼒均低于1.2者,不能录取⼯科的船舶驾驶、民航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轮机专业。

(4)每眼裸眼视⼒均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构,船舶机械、测绘专业。 (5)每眼裸眼视⼒均低于0.8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等各专业。

(6)每眼矫正视⼒均低于0.7,或⼀眼矫正视⼒在1.0以上,⽽另⼀眼矫正视⼒低于0.4者,或深度近视,每眼度数均⼤于600度者或两眼矫正视⼒度数之差超过300度者,或⼀⽬失明,另⼀眼裸眼视⼒超过1.2者,不能录取⼯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农科、林科、医科(⼝腔科专业矫正后⼀眼视⼒不能低于0.8,另⼀眼矫正视⼒不能低于0.6)、体育、艺术类各专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重听,或⼀⽿听⼒正常,⽽另⼀⽿重听或全聋,不能录取⼯科的地质、矿业、测绘、⽔⽂、运输、通信、建筑、特种⼯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器器材制造类中属于⽆线电、有线电⽅⾯的各专业,医药科,理科的动物学,体育,艺术类的乐⾳、电影、戏剧、舞蹈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科的化⼯、⾷品类各专业以及制冷专业,理科的化学、⽣物化科、放射化学、分⼦⽣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产品加⼯⼯艺、罐头⾷品⼯艺专业,林科的化学⼯艺专业,医、药各专业。

(3)严重⼝吃、嘶哑或⼝腔有⽣理缺陷,及⽿⿐喉科疾病之⼀⽽妨碍发⾳者,不能录取⼯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航空专业,外交、外贸、外语各专业和医疗专业,体育,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失明、明显的斜眼、对眼、唇裂、颚裂、斜颈等)、⾯部畸形、有严重疤⿇、斑痕者,不能录取在外交、外贸、海洋运输各专业,体育、艺术类.师范院校及医疗各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在165cm以下,⼥性考⽣⾝⾼在155cm以下者,不能录取在⼯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设备、海洋捕挥各专业以及体育专业、艺术类表演专业(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可适当放宽)。

(2)男性考⽣体重在50cm以下,⼥性考⽣体重在45cm以下者,不能录取体育各专业(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考⽣,男性不低于45cm、⼥性不低于40cm者,不限考)。

(3)男性考⽣⾝⾼155cm以下,⼥性考⽣⾝⾼在150cm以下者,不能录取师范院校(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男性不低于150cm、⼥性不低于145cm者,不限考)。

注:⾼等学校录取新⽣后的体格复查,仍按上述标准执⾏。 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县级或县经以上医院进⾏。

(1)⼼脏听诊:⼼脏收缩期杂⾳按六级划分,⼼脏杂⾳响度虽不超过体检标准第1条规定,但杂⾳粗糙、传导远、时间较长时,应结合其他检查,确能排除病理性杂⾳,才能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5次以上应⽴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电图正常,才能作正常结论。

(3)体验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时,应按2、3、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3级,以免录取新⽣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疑问或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压超过140/90毫⽶汞柱,同时伴有⼼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刻钟⾄半⼩时再测第⼆次,选其中低值,记⼈体检表,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压边缘或舒张压不⾼,收缩压单项增⾼者,适当多测⼏次(休息间隔15~30分钟),但必须以体检当⽇⾎压为准。 (5)测⼼率⽅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肝脾同时⼤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检查)、肝右肋缘下2cm以内或有疟疾、⾎吸⾍病、⿊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lcm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TTT、GPT(各地可根据肝炎流⾏情况,加做其他项⽬。⾎吸⾍病流⾏地区应做⾍卵孵化检查)。

(7)患迁延性肝炎的考⽣,体检时应交阅⼆年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50毫⽶汞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检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10)辨⾊⼒检查⽤俞⾃平⾊盲本,必须由专科护⼠或医⽣检查。

(11)视⼒检查统⼀⽤E字型视⼒表,视⼒减退每眼裸眼视⼒低于0.6者,需⽤矫正镜⽚测视⼒。

(12)听⼒:⽤⽿语,左右⽿分别进⾏,5⽶听到为正常,4⽶听到为轻度减退,3⽶为中度,2⽶为重度。

(13)嗅觉:⽤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验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洒、煤油。

(14)体检医⽣必须严格执⾏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到不漏查、不漏填,与录取⽆关的项⽬不应随意填写。 (15)在体检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的,应追究责任。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0.04.2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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