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
楼宇对讲系统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施工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经平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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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工程项目及要求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非可视楼宇对讲系统的供货与安装服务。甲方为乙方的现场安装时提供所有必要的安排。
1. 工程内容:小区非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及电子门安装 2. 工程要求: 系统工程费用
1.整套系统的所有设备由乙方提供。
2.小区有入户161户,楼宇对讲系统部分按每户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的费用,楼宇对讲工程费合计人民币:24150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
3. 单元电子门部分,按每平米330元的单价计算,实际价格以测量面积乘以单价计算,
共计 元(大写: 元)整;
4.本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二、 付款方式
1. 乙方材料进场,甲方确认签收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40%的总合同款,即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
2. 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55%的总合同款,即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3. 乙方预留总合同价格5%的质保金,作为一年的售后服务约束,乙方应保证本系统
在质保期内使用正常,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将总合同价5%的质保金¥ 元(大写: 元)整退还给乙方。
4.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甲方每天按总合同价3%的违约金,作为
对乙方未按时完成工期的处罚;
5.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施工并验收后,甲方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给
乙方,乙方每天按总合同价3%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未按时完成工期的处罚;
三、 安装调试及验收约定
1、 乙方在安装设备之前应征求甲方所要求安装位置,或由乙方自行定位,以期达到甲
方满意效果;
2、 合同期为 30天,包括安装及调试;
3、 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对甲方指定人员的基本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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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在施工完成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必须在三天之内组织工作人员对本次施工
进行验收,如果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甲方三天内没有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乙方则自动认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应给的工程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不得拖欠合同款项,否则视违约行为; 2. 甲方应保证乙方施工人员顺利进出施工现场并在必要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 甲方用户不得任意添加或删除任何硬件或软件;
4. 乙方提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装、调试设备,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5. 对甲方提供合同所承诺的服务,严格执行合同; 6. 乙方将不提供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服务;
7. 乙方人员及设备在进出甲方维护现场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规定或其它规定; 8. 乙方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尽可能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活动; 10. 乙方承担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五、 不可抗力
1.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
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合同,如签订合同后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解决,由于终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应是法律认可的)的情况下除外。
十. 合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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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一方提出更改合同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更改补充协议(见附件)。补充协议生效后,与其抵触的本合同条款失效。
十一。售后服务
1. 本次施工包括后续服务一年,硬件问题由甲方提供材料。
2、 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和人为破坏或者非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律不在保修范围内;
接到故障申诉电话后,本公司将在二个工作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维修;
十二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包括传真件)。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
委托方(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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