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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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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

第一条 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各类医疗文书。

第二条 提高急诊分诊质量,要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对诊断一时不明的重危患者,应先收急诊观察室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初步抢救,不得因等待某种检查而停留诊断室内,以至延误抢救时机。 第三条 凡需入院的病人,按主要疾病以第一诊断为准收入院,如因门诊诊断不清而延误收他科者,该科应先作必要的处理,作好记录,并请有关科室会诊,应邀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协助诊疗。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第四条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第五条 首诊医师为住院医师的,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第六条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医务科根据病情确定收治科室,当事科室不得推诿。

第七条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第八条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员,须先抢救,杜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开辟急救病人绿色通道,各科室先抢救后补办手续。药房、放射科、检验科、收费处、人院处等相关科室不得因强调挂号、收费等手续借故推诿拖延。

第九条 首诊医师抢救急、 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和院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第十条 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对行政时间下班前半小时就诊的病员开出的各种检查,不能返回时,应根据病情开一些必要的药物,并解释清楚改时再诊,如病情较重时,应向急诊医生交班。

第十二条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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