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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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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共同投资人甲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共同投资人乙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共同投资人丙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2、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经营。

3、共同投资人共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本合同终止后,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依据经营状况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如续约或合同经过所有共同投资人商议继续执行的,共有资产不予以分割。

第五条 经营方式,盈余公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丙均可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共负盈亏,经商议参与经营者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投资项目服务,具体管理经营模式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商议决定;

2、盈余分配,以资金投入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资实业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共同投资人所有;

3、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共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4、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有投资人承担。

第六条 共有投资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转让

1、共有投资人增加:

(1)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现有共有投资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共有投资人退出: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2)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出;

(3)退出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共有投资人并经全体共有投资人同意;

(4)退出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共有投资人同意而自行退出结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股份的转让:允许共有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共有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共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资人增加对待,否则以共同投资人退出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作投资

负责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权利

1、 为共同投资人法人;因所有共同投资人均参与管理,则法人的权限有: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投资的产品或服务,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

(4) 支付合作债务;

(5) 承担合作期间法律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其他资产人的权利:

(1) 参与合作事业的管理;

(2) 听取共同投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 检查合作投资项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4) 共同决定合作投资的重大事项。

第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共同投资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范围;

3、禁止共同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同行业竞争的合资项目;

4、法律禁止的,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5、如共同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无效者,可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决定进行除名。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投资事业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

(1) 本投资协议书合同期满;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合作事业已完成或

不能完成;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 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

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

(2)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

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共同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共同投资人各执壹份;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向所有共同投资人申请并在场进行补充签署,个人增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共同投资人甲

共同投资人乙

共同投资人丙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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