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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来源:意榕旅游网
关于程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

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程荣华、王素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济南市红旗实业公司红旗旅馆、李传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现就本案所争议的几个问题发表几点代理意见,望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关于两被告连带责任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车主的被告济南市红旗实业公司红旗旅馆虽然辩称鲁A34086车辆已于2000年卖给了被告李传海,即便情况属实但实际上该车一直未能过户,也违反了国家关于机动车交易买卖必须进行过户登记的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一家正规单位的红旗旅馆其应当清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红旗旅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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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中,已经指定了举证期限,两被告在收到的应诉、举证通知书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中也已经非常明确的了解了相关权利,如果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未能举证只能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在指定期限内两被告没有向提交任何关于车辆买卖以及过户、借用、甚至租赁等相关证据,更没有申请延期举证,通过庭审情况来看,两被告也不可能举出相关证据,因此,两被告同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代理人认为,正是由于两被告之间关系的不明确导致其应当对其共同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二、关于赔偿比例问题

代理人认为,虽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死者程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律没有规定主要责任中所应当承担的准确的比例,因此根据案情以及司法惯例看原告要求承担70%责任划分是比较合理合法的,也就是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赔偿30%。

理由有:(1)、从死者程丹本身的意愿看,他应该是不负事故责任的,但现在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原告也只能予以认可。交警部门据以认定负主要责任是认为其酒后驾驶,但其作为司机,夜间驾车行使是没有过错的,其不可能预料被告违章停车在先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程丹酒后驾车与死亡结果之间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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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我国司法精神看,程丹本人已经死亡,现在再追究其责任也是不人道的,既然死者负有了对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我们也应以司法人道主义方面予以考虑,即负担主要责任中的较小比例。

三、关于赔偿数额项目以及证据问题

(1)、被抚养人程荣华、王素志生活费问题,虽然两被告认为其有退休金收入,但通过病例以及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可以看出两老人长年生病,即便存在退休金也根本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领取了退休金就不能再接受赔偿的生活费了。因此,对原告该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2)、关于丧葬费问题,两被告只认可其中的5000元,代理人认为,其它几项费用均系实际支出的,是客观存在的,且这几项费用在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而且即便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也是62元,远远超过5000元,因此,对该部分恳请予以支持。

(3)、关于误工费用为题,代理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看,该损失也是实际存在的,法律也有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从辽宁省辽阳、鞍山到济南路途遥远,程丹弟弟程虹又悲伤,其也不可能是一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因此,两被告认为误工费用数额高是没有道理的,该损失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4)、关于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在答辩中未提出合理的异议,本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请求是合理合法的,程丹作为家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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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壮年,肩负着上老下小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又抚养女儿,其父母均是已经年迈的老人,其老年丧子也是很痛苦的事情,原告程晓楠年龄尚小,过早的失去了父亲的疼爱,其悲惨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的司法判例。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后果以及经济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原告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希望法庭予以支持。

(5)、其它方面的费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不再赘述。 综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是我们每一个人所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事故后运用法律正确的解决纠纷,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我们所期盼的。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谢谢!

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

孙玉春 律师 20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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