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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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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需求说明有特别要求

要求以功能说明为主,政府采购不能使用品牌、设计和专利说明: 1,因为政府采购重在功能,功能才是目标;

2,品牌说明会陷入“品牌陷阱”,会大大缩小选择余地; 3,品牌说明排斥其他供应商,影响公平竞争;

4,公共采购,不能从属采购人对品牌或特定设计的喜爱和偏好。

二、关于采购需求应当有完整、明确的要求和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培训、考核、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付款等要求。

三、需求说明中需要防止的排斥性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最常见排斥性内容: 1,不当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2,不当的业务资质和经历要求;

3,技术参数或者技术构成要求(超出功能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 4,一些特定的标准要求;

5,特殊的组合要求(包括生产商的要求等); 6,不容易测定的稳定性; 7,特殊专利和设计要求; 8,有意推荐;

9,局部和结构方面的品牌要求; 10,不当政策限制;

11,增加品牌影响力因素; 12,不当的维修服务点要求;

13,协议采购中的入围方式与时限; 14,采购人不当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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