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程序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13]189号),在我市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提交资料和许可程序如下:
(一)条件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甘肃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设施以及必要的医疗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部门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即,按照属地化原则,拟申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到拟建养老机构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许可证。
(四)许可程序
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要到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之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兰州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
民政部2005年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
兰州市2004年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兰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社会力量办养老福利机构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兰州市2012年出台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兰政办发[2012]2号)规定: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后,由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兰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验收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燃气管线、管道工程的,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甘肃省2014年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在资金、政策、制度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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