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浙商大教[2007]184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学分由创新课程学分与自主创新学分构成。 1.创新课程学分
创新课程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学院落实指导教师组织指导,指导时间约16学时,经考核通过,记1学分,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2.自主创新学分
自主创新学分的认定采用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的办法,即由参加自主创新活动的学生本人(或团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院内专家组按类别实施评定,确认学分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自主创新活动项目包括研究类、竞赛类、创业类、发明类、开发类、实践类、创作类、提案类及其他。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及记分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1. 研究类
(1)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所在学院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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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1学分;该项目成果获校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2)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学校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学校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2学分;该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3)学生参加教师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和教改项目,承担一定的任务,经项目负责人认定后,记1学分;该课题获省部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3学分。
(4)学生参与企事业单位研发项目,承担一定的任务,该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3学分。
2. 竞赛类
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的科技或学科竞赛并获奖,记1学分;获得省级三等奖,记1.5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记2学分;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记3学分;获得国际级奖、国家级一等奖记4学分。非官方奖项降一档认定。
3. 创业类
学生提出创业计划,由学院组织评定通过后,负责人记1学分;付诸实施的记2学分。
4. 发明类
学生发明的有形或无形成果,由学院组织评定通过后,第一发明者记1学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或产品专利并获准的,记3学分。
5.开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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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的有价值的软件,由学院组织评定通过后,第一开发者记1学分;转化为商品的(有转让合同),记4学分。若获奖或申请专利则参照上述条款记学分。
(2)设计的新产品,由学院组织评定批通过后,记1学分;若获奖或申请专利则参照上述条款记学分。
6.实践类
(1)学生提出社会调查或社会实践方案,经学院批准、付诸实施并提交调查报告或实践报告的经评定通过的,组织者记1学分;成果经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记2学分。
(2)对传统的实验方案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且实施效果优于传统方案,经学院认定后,记1学分;正式发表或获奖参照有关条款记分。
7.创作类
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等成果,经学院审核后,记1学分;在核心刊物发表成果,记2学分;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发表成果,记3.5学分;在学校认定的特级刊物发表成果,或成果被SCI、SSCI、EI收录,记5学分。第一作者为本校师生的其他作者折半记分(不超过5人)。
正式出版的著作,经学院审核通过后,记3学分。 8.提案类
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民生问题等,写出有价值的提案、建议或意见,有具体实施或改进计划,由学院组织评定通过后,记1学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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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被采纳,记3学分。
9.其他类
其他形式的创新活动,经学院认定后,相应的记1—3个学分。
(二)创新学分的记分办法
1. 所有活动项目均按项记分。若每个奖项或成果由多人完成,项目负责人按标准记分外,其他成员均折半记分。项目组超过6人的,按排序,从第7人开始,都不计分。
2.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三、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1. 在规定的时间内,学生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学 生集体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申报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项目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2.学院在收到学生创新项目学分申报材料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学院专家组分类实施创新学分评定工作。其中研究类、创业类、发明类、开发类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竞赛类、实践类、创作类、提案类、其他类采取直接会审的形式进行。 其中答辩分为5分钟的项目陈述和10分钟的专家问询两个环节。
3.学院将学生所得创新学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报教务处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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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1.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应获得不少于1学分的创新学分。获得多于1个的创新学分经批准可用于替代相关课程的学分。
2. 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3. 获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党政会议。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文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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