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能新能[2014]4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2号)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2
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3、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支持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风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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