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到事故发生率为零的目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各年级主任以及各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组长由校长兼任,副组长由书记兼任。校长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校长办公室负责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校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政教处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全面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全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任课老师负全责。值班教师对其值班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
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区教委保卫科的领导下,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并聘请海淀区检察院的同志作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
宣传教育
第七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区教委及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开辟安全教育专栏。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实行由恩济庄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制度,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九条: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办公室安全员、班主任和教职工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主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力大的事故,应立即启动逐级上报、分级负责、责任追究机制。必要时应在校长指导下,两小时内向区教委保卫科报告。
第十四条: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全国“安全教育周”。要结合当年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加强对教室、办公室的钥匙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专业教室、各办公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保安员工作的管理,完善门卫制度。严防
在校学生发生人为事故和意外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办公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落实《安全责任书》签订制度。学校与教职工、班主任、年级主任、体育教师、电工、实验员、保安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借助恩济庄派出所的警力,及时消除有碍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条:总务处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特别是雨季来临之前)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经常检查设备、设施,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当学校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直接危及师生安全时,使用责任人除立即作好现场处理外,还应判断该设施、设备是否仍然存在安全隐患。若故障不能自行排除,应马上停止使用,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不再发生意外;若需维修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察看事发现场,确认危险程度后立即报告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校长报告,并作出隐患排除方案,责成相关人员最终实施。
当事教师和部门主管是排除隐患的主要责任人,主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校办公室要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要加强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夏季要特别做好防汛工作,告诫学生休假期间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现场看管。
第二十四条: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提倡学生步行上学。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家长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第二十六条;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
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运动场地的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实心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强调课堂纪律,体育教师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校办公室要做好安全台账,健全各项档案材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
事故处理及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
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实行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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