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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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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服务指南之四

4.1B 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

申办指南

(2010年8月修订)

施工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也是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建设工程开始施工的必要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的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我局已对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申办资料清单等进行了调整,现将申办施工许可的条件和资料清单,我局实施施工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附注1)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 许可内容、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范围是按照《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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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即:

市财政投资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1亿人民币、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及特区内的市政及道桥等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我局对施工许可中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实施告知性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我局将责令予以整改。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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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 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下列资料清单中,必备资料为我局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补充材料为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追加材料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追加提交我局安全监督部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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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料清单: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特别提示)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4.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2)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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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附注3)(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附注4):发包人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7.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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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套):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或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附注5);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附注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任命书(原件各1份)。申报工程非专业工程的,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并且其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

8.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复印件1份)。

补充资料清单: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附注6)(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工程应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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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深基坑(高边坡)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2.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 (附注8);

3.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附注9)(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附注10)(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追加资料清单:

1.除深基坑(高边坡)外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应放置在工地现场;(如此类危险性较大工程属分包范围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承诺分包,本次申请免于提交专项方案;其他尚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计划。)

2.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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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期限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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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二)申请材料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附注11)(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资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书面承诺范本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其中必备资料、补充资料和追加资料参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执行。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三)有效期限

《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取得后应在六个月内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取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资料。有关换领程序详见服务指南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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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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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大厅专门的重大项目窗口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重大项目窗口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重大项目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重大项目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附注12)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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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注:未经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审批程序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办理会员卡并进行网上报建。

五、行政许可时限

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为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方建设主体应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的后置审查工作,及时整改。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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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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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www.szjs.gov.cn或www.szˉjc.gov.cn

第四部分 附注

附注1: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局对施工许可的许可程序进行了下列调整:

我局对施工许可中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我局将责令予以整改,不满足施工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有拆迁工程的,一律需进行现场核查,完成拆迁符合工程进度的,方可施工;我局质监站、安监站将分别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造价站将对施工、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节能处还将对施工图纸是否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每次发包的工程均应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包含的专业工程,分包时不再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分包合同应提交备案,备案程序详见指南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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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已经过竣工验收,达到使用条件后进行的再次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附注3:招标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保证与招标结果一致。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我局电脑系统对已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采取了锁定措施,请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预先审查您聘用的项目经理是否已承担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应该委托监理:

(1)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2)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附注4:工程施工发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选择发包方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请提供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发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择发包方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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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程造价原则确定发包方式的,请提供工程计划立项文件和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按照投资股份状况确定发包方式的,请提供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附注5:建筑节能设计抽查事宜详见有关办事指南。

附注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六十五条的规定,并可参照深圳市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试行)》中“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和工程进度状况制订,尚未制订的,应提交制订计划。表格范本可在我局信息网站下载。

附注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附注8:关于燃气工程的几点提示。

(1)在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上安装下列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可不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委托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竣工验收结果应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同意后方可通气使用:

a居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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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商用户的单个用气点装表容量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或多个用气点总装表容量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

(2)在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上进行碰口接驳、抢险、维修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附注9:本计划范本可在我局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的规定,招标工程应履行招标文件的约定。

附注10: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深建市场[2002]36号)的规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交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详见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担保原件的保存请参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文)。

附注11:应急建设工程的认定文件是指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

附注12:具体缴费标准请参加我局办事指南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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