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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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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1. 医师处方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2. 医师处方权由医教科提出,报分管院长批准,医教科登记备案,并将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教科、药剂科,未经本院批准的医师处方不得配药。

3. 药剂人员不得修改处方,处方有错应通知医师更改签名后配发,处方不符合规范者,药剂师有权拒绝。

4. 有关毒、麻、剧限药处方,遵照“毒、剧、麻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一般处方三日量为限,慢性病药品限半个月,特殊药品可按用法酌情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者由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再配。医生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 处方内容逐项填充,并有医生、调配、核对三人签名。

7. 处方用钢笔填写,(中医处方可用圆珠笔)包括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字迹要清楚,涂改由医生在涂改处签名,一般用中文、拉丁文书写,英文缩写参照浙江省处方格式规定书写,急诊处方应盖“急”字章。

8.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用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超量方,应在超量旁重签名,以示负责。

9. 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或中文数字书写,用量单位也可用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10. 一般处方保存二年,超期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登记销毁。 11. 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指导临床医师正确使用各种药物。

12. 药剂科(药房)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并写出错方分析,每月报送医教科。 13. 对电子处方,医生应按规定格式输入,并做好电脑工作站密码设置和保密工作。 附:处方权的有关规定 1. 处方权分类

1.1 西药处方权:能开西药处方(含中成药)。 1.2 中药处方权:能开中药处方(含中成药)。 1.3 品处方权:能开各种品处方。

1.4 固定处方权:各医技科室请领所需专用药品的处方权。 1.5 临时处方权。 2. 处方权审批

2.1 临床各科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2 对西医开中药或中医开西药的处方权作如下规定:凡经西学中班、函授班或其他途经系统学过中医的西医师,经审批后授予中药处方权,中医师经考核审批后授予常用西药处方权,但无毒、限剧、、妇产科激素等处方权。

2.3 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麻醉处方权考核合格后,授予处方权。 3. 处方权档案

凡经批准的各类处方权,一律由医教科办理签名留样手续,签名留样分别发至门诊、住院药房,医生在调换科室时,医院处方权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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