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2、办理科室
咸阳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707)
3、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
办理条件:①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②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③需停用污染防治设施超过5天以上,由市环保局审批,其它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批,资料提前15天申报。
所需资料:①排污单位提交申请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正式文件,设施停运要说明停运理由、停运时间、污染物排放状况、停运期间应急防治措施等内容;②设施拆除、闲置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③设施改造、更新的要提交更新方案。
4、办理程序
受理:①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环保部门(留下联系方式);②局领导作出批示意见,交由承办科室办理;③承办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对材料
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企业进行资料补充。
审核:①由承办人草拟批复意见,报局领导签批;②批复文件完成后告知申请企业,并在环保网站公布。
5、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联系电话
3203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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